银监会发布信托参与期指指引 机构全面参与道路铺平
昨日(7月15日),银监会正式发布《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银监发[2011]70号,下称《指引》),对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业务进行详细规定。
一位信托业人士理解,“这意味着中国阳光私募走向对冲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管理层对于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制度遵循了“逐步开放、有限参与、风险可控”的原则。
与券商、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一样,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也有严格的业务准入标准,不同的是,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的模式除了套期保值和投机外,还包含了套利。
铺平机构全面参与道路
自去年4月16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推出沪深300指数期货以来,我国金融市场开始有了自己的资本市场对冲工具,沪深300指数期货已成为防范资本市场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工具。
“信托公司作为专业理财机构,需要通过开展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来管理证券投资风险,提高资产配置效率。”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在谈到《指引》出台背景和初衷时表示。
据了解,这是继公募基金、证券公司、QFII后,又一重要机构投资群体获准参与股指期货,为机构投资者全面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进一步铺平了道路。
此外,自2007年以来,银监会一直鼓励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提升自主管理能力。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业务有利于信托公司对冲证券业务风险,丰富自身产品线,提高信托公司资产管理水平,为鼓励信托公司积极创新,规范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业务行为银监会出台了《指引》。
“房地产信托在信托业务中占比高,信托业需要创新,《指引》的出台,应该是有所考虑,这对信托公司丰富产品,创新多元投资业务开拓了更广的领域。”一位信托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但是由于是新的投资领域,产品的呈现,还需要一定的过程。
为促进信托公司的创新发展,银监会广泛征求意见后发布《指引》,从股指期货交易资格、制度建设、专业团队、IT系统以及交易对手选择等多方面制订了严格的准入标准,并对业务流程、信息披露等多个方面制定了业务风险控制标准及指标。
《指引》制定了严格的股指期货业务资格准入标准。一是要求参与股指期货业务的信托公司必须具备3C级(含)以上的监管评级,申请以投机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具备2C级(含)以上的监管评级等。同时,《指引》制订了详细的信托公司业务操作规定。
做空仍受20%仓位限制
从交易类型看,指引明确提出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可以参与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机,尤其是明确提出套利和投机,而之前针对券商和基金的规定是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针对QFII的规定是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这表明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可以采用广泛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上述信托人士表示。
《指引》制订了严格的风险控制指标及措施。第一,《指引》规定了信托公司固有资金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第二,在套保业务上,《指引》提出,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套期保值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持有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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