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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管理 加大扶持 推动文化产业园区建设

来源:中国文化 作者:曲晓燕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1-18 16:47 阅读:
核心提示:继发布《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管理、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后,文化部正式发布《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了准确理解和贯彻落实好《办法》的精神和有关原则,近日,中国文化报记者采访了文化部文化

《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继发布《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管理、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后,文化部正式发布《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了准确理解和贯彻落实好《办法》的精神和有关原则,近日,中国文化报记者采访了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司长刘玉珠。

采访中,刘玉珠强调指出,在国务院《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和《文化部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九部委《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发布后,我国的文化产业开始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与此同时,全国各地又都处在完成好“十一五”规划的目标、制定和起草“十二五”规划这样一个时间节点上。这一切,既为《办法》的制定提供了强大的政策背景支持,也是准确理解和贯彻落实《办法》精神和有关原则的出发点。因此,《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园区管理,推动文化产业又好又快发展,使文化产业能够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

合理布局 总量控制

在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体系中,产业园区具有集聚企业、人才和资源的功能,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为文化产业发展创造出较好的环境和服务体系,对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基于产业园区的这些突出功能,自2006年以来,文化部先后命名了两批四家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而各地随后也命名了多家示范园区。

但是,一段时间以来,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建设也出现了过多过滥、缺乏文化内容的问题,甚至出现过度商业化和地产化的倾向。对此,《办法》首先提出“园区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内容优先、自主创新”的总体原则。刘玉珠表示,制定这样的原则,就是为了强化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对文化产业发展所肩负的重大的示范、带动作用和责任,因此,提高国家级示范园区的准入标准,并进行适当的数量控制是非常必要的。同时,也是希望通过制度化建设,加强园区的命名、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强化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能和责任,实行总量控制,促进文化产业的科学发展。为此,《办法》在规定由“文化部负责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申报、命名和考核”的同时,还规定由“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省级的文化产业园区的申报、命名、管理和考核,并负责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指导和监管”。在申报程序上,《办法》也明确了由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向文化部提出申请,由文化部文化产业司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公示并命名的规范程序。

在此基础上,《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示范园区的申报总量和原则,规定“园区每两年申报、命名一次,每次命名不超过两个”。针对园区的布局,《办法》提出“原则上每个省级行政区园区总量不超过两个”。但是,对于“预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好、成长性高、有发展前景、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但尚未具备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条件的文化产业园区”,《办法》规定文化部可“命名为国家级文化产业试验园区”。

强化园区文化内容、 特色和功能定位

针对某些园区建设中出现的过度商业化和房地产开发等乱象,《办法》对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的内容、特色和功能定位进行了明确规定。与以往的有关政策文件相比,《办法》对涉及园区内容的某些建设指标进行了量化,这将有效杜绝以发展文化产业之名开发房地产等错误倾向。

《办法》明确规定申报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园区内非文化类商业及其他配套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建设面积的20%”,且需“已经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园区内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60%以上”。

除了量化指标外,《办法》还规定申报园区需要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且“有丰富的文化内容和明确的文化产业特色,在全国或本省区及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同时,《办法》还要求申报园区的“文化产业产值、交易额等经济效益指标居于国内领先地位”,同时,还要求申报园区须“规范运营两年以上,且经济和社会效益业绩显著”。

这些量化标准的制定,意味着申报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必须具有成熟、稳定的运营指标,且具备特色鲜明的文化内容,从而在准入条件上杜绝了那些临时上马,并不具备产业优势的园区成为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的可能性。

加强日常管理、考核

与以往的相关政策相比,《办法》明确了对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的原则和实施方法。这也意味着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监管和考核已经纳入了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序列中。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行政手段之外,《办法》还特别提出要“协调园区申请贷款和专项资金支持”,这意味着将会通过行政手段以外的信贷调控措施,推动园区在投融资方面取得进展,也是有关政策文件的一个新提法。

为了保证产业园区的延续性,《办法》规定,“园区对规划和重要文化产业项目做重大调整时,须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备案”,同时,“园区每年4月须向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报送年度发展情况”。

此外,《办法》还明确规定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将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已命名的园区进行目标考核,“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为通过考核、限期整改、撤销命名”3种,并且明确规定了考核涉及的六个方面内容。除考核不通过外,如果园区有“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园区资格;因政策或经营方向调整而改变园区性质”等行为时,也将被撤销命名。

除加强日常考核和管理外,《办法》还提出了加强为园区服务的内容,并要求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园区建设和对园区的监管,并配合地方政府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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