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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新闻传播的民主法制效应(4)

来源:《新闻爱好者》 作者:梁冰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7-17 15:12 
核心提示:传播过程。影响效应正向性的主要表现是,不当设置议题、过度炒作热点、错误引导受众,如杨丽娟事件、家乐福事件等;通道不畅、循环不力、传播模式缺乏交互性与平等性等。解决之道,一是科学设置议题,提高媒介议题

传播过程。影响效应正向性的主要表现是,不当设置议题、过度炒作热点、错误引导受众,如杨丽娟事件、家乐福事件等;通道不畅、循环不力、传播模式缺乏交互性与平等性等。解决之道,一是科学设置议题,提高媒介议题、公众议题和社会需求的相关度,力避以自我需要为标准人为制造话题、设置虚假议题。二是要善待善用意见领袖。意见领袖是民间舆论的引领者和社会效应的放大者,但它们也极易引发马太效应。少数人的众声喧哗,可能使舆论趋向“一律”,导致更多人成为沉默的螺旋,出现沉寂化效应。必须兼听、善用、多引导,既要让包括意见领袖在内的所有受众特别是沉默的大多数和那些弱者发声,又要发挥好意见领袖对舆论的正向引领作用,实现各方舆论的同声共振。三是搭建民间舆论和主流舆论平等交流、互动沟通的平台,打通两大舆论场对接的通道,通过相互引导、互设议题等循环提升机制,提高其有效性和穿透力。

建构功能。负面新闻的建构功能是通过批判和揭露来实现的,但这一功能的过度伸张,又会走向其反面,产生越俎代庖的媒介审判、新闻权冲击司法权等问题。必须依“度”为界,有度、适度而不过度。有度,即法在心中,以民主畅行、法律公正为准则,凡有失公平、有违正义的,即使有侵权、审判之嫌,也要积极作为,迎难而上。适度,即到位不越位、不错位,既要无情揭露暴力犯罪,又要力避形成媒介暴力;既要鞭挞犯罪,又要谨防发生犯罪示范效应;既要维护司法公正,又不能替代司法搞越位审判、超前审判。不过度,谨遵职业道德,不刻意扩大事实,不故作煽情报道,不随意给事件定性,不轻易给当事人定罪。做法律框架内的环境守望者、舆论监督者和护法使者;不做超越职能、包打天下的“报青天”。

社会感应。这是效应生成的最后环节,也是变数较多的环节。不少负面新闻,如杨佳袭警案、家乐福事件、罗彩霞事件等,都曾在这一环节出现过舆论走势的反复、变异或裂变。应“变”之策,一要分析变的原因。社会的分层化,决定了其感应主体构成的多样性和认知水平的差异化,不同受众群体对同一负面新闻的解读角度可能完全不同。如2008年初的雪灾,主流媒体的报道普遍侧重于众志成城,抗击天灾;而网民的声音却发生了明显变异,更多的成了“人祸大于天祸”的质疑。应根据这种分众化的特点,对每则负面新闻可能给社会造成的影响和冲击,进行细化研究,正面引导,及时疏导公众情绪,有效化解不利因素。二要引领变的方向。按照效应生成的路径,运用系统论方法,对每个环节进行最优设计,精心把握,确保其效应不仅能变负为正,还能变正为大。三要把握变的方法。依据涵化理论,从强身健体、培育共同价值观做起,发挥传媒的社会整合作用,提高感应体的免疫功能和对负面新闻的良好反应能力,防止受众跟着流言走、跟着感觉走。优化社会环境和媒介生态环境,防范杂音、噪音干扰,特别是负面新闻给社会造成的负效应综合征。用好传媒的解压阀功能,把适度的负面报道、有效的解读引导和积极的互动疏导结合起来,为公众提供释压、解烦、发泄渠道,让负面的情绪化舆论得到有效宣泄,以求公众舆论势能向社会动能转化的正向性和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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