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原网络传播处处长受贿4万元获缓刑
国家广电总局原网络传播管理处处长杨某,被查出利用办理国内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职务便利,收受电视台贿赂款4万元。
记者上午获悉,杨某被西城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据了解,现年43岁的杨某原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网络传播管理处处长,负责网络电视视频点播、有线电视传送业务、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2007年底,杨某在担任广电总局网络传播管理处副处长期间,利用负责国内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审批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某省两家电视台相关工作人员的请托,为其在许可证审批事项上谋取利益,并收受上述两家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给付的现金人民币各2万元,共计4万元。
在非法收受这4万元之后,杨某拿去炒股,获利后用于自己日常生活消费。2010年10月18日下午4时,反贪人员到国家广电总局将杨某带回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杨某家属代其积极退回全部赃款,而且杨某能够认罪、悔罪,故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admin)- “扫一扫”关注融合网微信号
免责声明:我方仅为合法的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提供存储空间,融合网不对其发布的内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不保证内容满足您的要求,不保证融合网的服务不会中断。因网络状况、通讯线路、第三方网站或管理部门的要求等任何原因而导致您不能正常使用融合网,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发布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融合网目前各产品功能里的内容)仅表明其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的立场和观点,并不代表融合网的立场或观点。相关各方及作者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分享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更与本站立场无关。相关各方及作者在我方平台上发表、发布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其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交易等方面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根据相关协议内容,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已知悉自身作为内容的发布者,需自行对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负责,因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等所引发的一切纠纷均由该内容的发布者(即,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承担全部法律及连带责任。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相关栏目上所发布的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经相关版权方、权利方等提供初步证据,融合网有权先行予以删除,并保留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权利。参照相应司法机关的查处结果,融合网对于第三方企业用户所发布内容的处置具有最终决定权。
个人或单位如认为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上发布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存在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准备好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材料,及时与融合网取得联系,以便融合网及时协调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并迅速做出相应处理工作。
融合网联系方式:(一)、电话:(010)57722280;(二)、电子邮箱:2029555353@qq.com dwrh@dwrh.net
对免责声明的解释、修改及更新权均属于融合网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