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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罐”之争升级 加多宝王老吉暗战渠道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王蔚佳 陆琨倩 责任编辑:韩杰 发表时间:2014-12-22 15:13 
核心提示:加多宝公司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与王老吉红罐凉茶包装装潢的各种构成要素,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足以使相关公众 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属于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因此加多宝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历时两年半的“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加多宝、广药“红罐”凉茶包装装潢纠纷案将一路打上最高法院。

12月19日下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红罐凉茶包装装潢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加多宝”)构成侵权, 立即停止生产并销售与王老吉红罐凉茶包装装潢相似或相同包装的产品;同时赔偿广药集团(下称“广药”)1.5亿元以及合理维权费用26万余元——加多宝当 庭表示不服判决,将上诉最高法院。

而针对凉茶这两三百亿规模的市场,王老吉和加多宝还布下了哪些后手呢?

战火仍未浇熄

“我们对这个结果很震惊,认为这个判决严重背离事实,加多宝将坚决向最高院上诉,因此这个判决也不会生效。”针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红罐凉茶包装装潢纠纷案最新做出的1.5亿元赔偿判决,加多宝集团董事长办公室总监冯志敏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由于加多宝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将正式上诉,这就意味着,双方已进行两年半的这一装潢纠纷将继续进行下一轮法律诉讼。

红罐包装一案结果将直接决定着两个品牌凉茶最直观外包装使用权的得失,也意味着在这个两三百亿规模市场上已经取得的市场进退。

“红罐之争”的争议焦点归结为四个:1.涉案商品是什么,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是什么;2.涉案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归谁所有;3.涉案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能否与王老吉商标或加多宝公司相分离,到底谁构成侵权;4.经济损失如何计算。

在此前双方证据交换时,王老吉方面提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知名商品拥有特有装潢权,该装潢属于知名商品的合法经营者,并可随商品在不同的合法经营者之间转移,因此,在收回红罐王老吉的生产经营权后,特有装潢权也应随之一并收回。

加多宝方面则认为,早在1995年3月28日双方签订第一份商标许可合同后,加多宝就设计了以红黄两色为主色调的金属易拉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1997年获得专利,因此拥有对红罐包装毫无争议的所有权。

广东高院一审指出,在“王老吉”商标被许可给鸿道集团使用之前,该商标已是中华老字号和广东省著名商标,在公众中已享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尽管加多宝 公司在后来为王老吉红罐凉茶知名度提高做出了贡献,但由此产生的商誉仍然是附属于王老吉凉茶。广药集团在收回王老吉商标时,附属于涉案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 装潢就应一并归还给广药集团。加多宝公司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与王老吉红罐凉茶包装装潢的各种构成要素,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足以使相关公众 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属于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因此加多宝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我国大量司法实践,认定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归属于商品的先使用者和长期实际使用者,知名商品并不随商标的转移而转移。从法律层面 看,商标与包装装潢权益分属《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和保护,‘红罐装潢’是加多宝自行独立设计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理应归属于加多宝。”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加多宝集团法律顾问姚岚向记者表示。

针对加多宝提出的“创作说”、“使用说”、“贡献说”,广药方代理律师史玉生则对本报记者表示,一般来讲,只有版权问题才存在“创作说”,即谁创 造,谁拥有。包装装潢是商品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不简单适用于“创作说”。在“使用说”上,王老吉作为商标所有者,对产品的质量负有责任,因此也是法律意 义上的商标使用者,而商标是红罐装潢的核心元素。在“贡献说”上,不可否认加多宝当时生产经营红罐“王老吉”凉茶,对装潢做出了相应贡献,但“王老吉”商 标是构成红罐装潢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不能否认王老吉作为商标的所有者、提供者,对红罐装潢的重要贡献。(责任编辑: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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