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互动会难达共识(3)
音乐人:避风港原则不能滥用
王自强:此规定不是对互联网盗版的“庇护”
本次修改草案中关于网络版权的规定,也让不少音乐界人士感到失望。“避风港原则不能滥用,其适用条件应更加苛刻。”周亚平说。
草案第69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书面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著作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以前国家扶植新兴的互联网企业,牺牲一些内容方的利益,可以理解。但是现在这些网络服务商都成长为巨无霸了,法律还要向他们倾斜,这就不可理解了。”宋柯说。
王自强表示,此规定不是对互联网盗版的“庇护”。他说,“避风港原则”即技术中立和过错原则,这是在世界各国对提供网络技术服务方的一个一般规定。美国、欧盟均有如此规定。“相比之下,我们的规定比美国、欧盟严格,只适用于‘单纯提供技术’的服务提供商,只要服务商有主观因素,就不适用于69条。”他说。
有人提出,为什么不能启用新的技术,将网站自行审查上传内容变为可行,从而更好地保护版权?王自强表示,审查从目前的技术水平来说,还无法达到。
会上,王自强表现得颇有诚意。他说:“我们主张在讨论和交流过程中寻求共识,在争论和碰撞中认识真理。我们目的是一致的,都是要为完善这部法律,什么意见,什么话,包括表达方式,我们都完全接受。”
宋柯在会后也表示:“这次我们有机会、有渠道来进行交流,这是法制建设进步的表现。”但他对目前的结果并不满意。
“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独此一家,而且具有公权力性质。在一部法律中对集体管理组织的倾斜这么明显,这是有问题的;另外我觉得,在中国没必要再去平衡传播者和使用者的权益,这两者的权益已经被保护得很好了。应该考虑一下权利人的利益,让他们有能力生存下去。”他说,“修法专家对我们这个行业太不了解,既不了解本身规律,也不了解为什么在走下坡路。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只是部分借鉴国外某些条款,不能真正解决问题。”
周亚平叹道:“王司长关心的是传播的繁荣,而不是私权的保护,立场不同。”言下之意不言而明:谁来为著作权人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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