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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互动会难达共识

来源:中国科技网 作者:付毅飞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04-26 17:02 
核心提示:宋柯对集体管理制度予以了肯定,但认为60条和70条的规定过于倾向于集体管理组织,容易造成管理组织的垄断。他希望可以有第三家的集体管理组织出现,并表示唱工委代表了90%的音乐人,完全有资格申请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本文章原标题为《“世界知识产权日”将至,《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互动会难达共识 谁来为著作权人说话?》

“我能含泪说句脏话吗?泪下来了,脏话不能说……”前太合麦田CEO、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唱工委)副理事长宋柯近日在微博中写道。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发布之后,引起广泛关注,各界人士众说纷纭。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认为,该草案具有多项突破和亮点,比现行《著作权法》更具操作性,积极回应了现实问题,有些实践问题在草案中找到了解决的法律依据。

然而,广大音乐从业者却纷纷发出质疑声,甚至对部分条款产生激烈反应。鸟人音乐唱片CEO、唱工委常务副理事长周亚平日前表示,修改草案有进步的一面,但部分条款“严重剥夺了权利人对于自己作品的处置权和定价权”,“强化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权”。他激愤地说,相关法条如不修改或废除,音乐人将“死无葬身之地”。

在第1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国家版权局召开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媒体互动会,该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就草案中数条引起争议的条款进行解读,并就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做出了回应。宋柯作为唱工委代表出席会议并参与讨论。

音乐人:“被共产”

王自强:3个月的期限是为了避免垄断

“如果草案的第46、48条通过,我们将率先迈入共产主义社会。”针对本次修改草案,音乐界人士发出了这样的调侃。

草案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为: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

对此宋柯表示十分担忧:“这一条如果通过,每个歌手后面都会跟着100个山寨歌手,满大街都将是山寨歌手的山寨版。”

周亚平认为,唱片公司为新歌投入了大量制作、宣传费用,一首歌曲从推出到走红最快也需要半年以上,3个月根本不足以收回成本,此条款若实施,将极大打击国内唱片公司推广新作品、优秀作品的积极性,音乐传播市场将会迅速萎缩。他建议将3个月改为3年,并增加条款“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王自强在会上表示,修改草案的第46条,对应的是现行《著作权法》的第40条,但有两个变化,一是取消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一条款,二是增加了三个月的期限。

他解释说,原条款与伯尔尼公约,以及许多国家和地区使用的规定不一致,美国、德国、日本、南非等国均无“原作者可声明不得使用”的规定,如果有这一条,就不是“法定许可”了。他强调,该法规的前提是每一次使用,原作者都能增加一次收入,这样有利于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也有利于作品传播,并加强了对著作者权利的保护。

针对“三个月”的规定,王自强表示是为了避免出现垄断。他说,日本和韩国的法律规定是三年,但这是受强势著作权人左右。“时间越长越容易导致大的音乐公司垄断,”他说,“如果把这个时间拉长到半年甚至三年,这对其他公司不公平,也违背了市场规律。”

而对第48条,王自强说:“这是规定:你要使用他人的录音制品,就要备案,要履行法律义务,如果不履行,就要承担责任。”他认为,实际上48条是提高了法律许可的门槛,是为了更好保障著作权人的权益。

宋柯在发言中指出,“三个月”的时效可以接受,但对去除“著作权人声明”条款仍保留意见。他认为,权利人将因为这样的改变而丧失自己维权的可能。

周亚平却表示出更多不满。他一边观看视频直播,一边在微博中写道:伯尔尼公约13条的规定各成员国可以根据自己国家的具体情况来选择是否采用该制度,并没有强制性的要求……中国的音乐人生存状况这样困难,怎么能够反其道而行之呢?(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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