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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互动会难达共识(2)

来源:中国科技网 作者:付毅飞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04-26 17:02 
核心提示:音乐人:被代表 王自强:若无集管组织,社会将无音乐 若说双方关于第46、48条是求同存异,在第60和70条上则有更大分歧。王自强在解释这两条时表示若无集管组织,社会将无音乐,但周亚平认为:这两条是强化集管组织

音乐人:“被代表”

王自强:若无集管组织,社会将无音乐

若说双方关于第46、48条是求同存异,在第60和70条上则有更大分歧。王自强在解释这两条时表示“若无集管组织,社会将无音乐”,但周亚平认为:“这两条是强化集管组织垄断权力的利益条款,把前面所有的条款覆盖,夺取了著作权人的全部权利。这两条不删除,我们永无宁日!”

草案第60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第70条规定,使用者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

针对该条款提出的由集管组织代理版权,让许多音乐人产生了“被代表”的忧虑。

王自强表示,纳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著作权权项是有前提的,不是著作权人享有的每项财产权都适用集体管理制度,而只有著作权人难以行使的财产权,或者说著作权人无法控制的财产权,才能适用集体管理。他以歌曲在卡拉OK厅等地的使用为例,说:“著作权人明明知道自己的作品被众多的市场主体经营性使用,自己又不清楚谁在具体使用,也控制不了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且不能从这些使用中获得正当的报酬。这种情况才能使用集体管理。”

他介绍了有关“被代表”的立法考虑,表示首先是从制度设计上能最大限度保护最广大著作权人难以行使的权利,其次是让绝大多数愿意依法传播(使用)作品的市场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权利许可,在保护著作权人基本权利、鼓励作品合法传播、满足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著作权人和作品传播者双赢的目的。

在特定前提下,如果著作权人的权利不“被代表”将会产生什么样的社会效果?王自强说,若是如此,著作权人的权利自己无法掌控,作品使用者也无法获得合法授权,使用作品的行为都将失去合法性,最后结果是所有“卡拉OK”都得关门,宾馆饭店、商场超市、机场、车站、码头、交通运输工具等将不能播放音乐,全社会将变成没有音乐的世界。

宋柯对集体管理制度予以了肯定,但认为60条和70条的规定过于倾向于集体管理组织,容易造成管理组织的垄断。他希望可以有第三家的集体管理组织出现,并表示唱工委代表了90%的音乐人,完全有资格申请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周亚平也认为只有放开集管组织设立规则,著作权市场才会充满活力。

王自强表示,许多人提出的,是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属于操作执行层面。“制度设计和操作执行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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