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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融合之下的著作权问题

来源:速途网 作者:赵虎 责任编辑:韩杰 发表时间:2012-09-29 09:38 
核心提示:通过无线广播,或者接受了无线信号之后通过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现在的电视台、卫星电视都是使用这种方式,所以,目前只购买作品的广播权就可以适应电视台、卫星电视的需要。电视台一般也是这样做的。

三网融合正在紧锣密鼓的向前推进。从技术上来讲,三网融合本身需要的技术难关已经克服,并且三网融合可以促进新的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从经济上来看,三网融合为众多的设备提供商、网络提供商、视频资料提供商提供了重大的商机,将有众多企业因此受益;从公共利益上考虑,也符合社会的发展趋势,减少重复建设,使得消费者可以看到更好、更多的节目内容。所以,三网融合可以说是大势所趋,何时实现只是时间问题,而且社会各个阶层会因此受益。但是,三网融合中涉及的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还没有解决,这里面最为突出的应该是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是著作权问题。本文就可能出现的著作权问题及其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电视台将会遇到的著作权问题。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著作权可以分为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而著作财产权又可以分为若干种权利,比如复制权、出版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我们市场上的作品著作权交易一般为分权交易,即很少买卖一部作品的著作权,而是买卖著作权中的一项或者几项,比如:图书行业一般为复制、出版权买卖,广播电视行业一般为广播权买卖,互联网行业一般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买卖。电视台之前拥有的各种电视节目、电视剧、电影等作品的权利一般为著作权中的广播权(自己创造的除外)。三网融合之下就出现了新的法律问题:三网融合之后,电视台以前拥有权利(广播权)各种电视节目、电视剧、电影还能不能播放,如何播放?为了弄清楚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我们首先要理解什么是广播权、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广播权授予的权利基本工作模式是:通过无线广播,或者接受了无线信号之后通过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现在的电视台、卫星电视都是使用这种方式,所以,目前只购买作品的广播权就可以适应电视台、卫星电视的需要。电视台一般也是这样做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的权利基本工作模式主要特点是:个人具有主动性,即个人获得作品不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现在的互联网主要是使用这种方式。

三网融合之后,电信网络、广播电视网络与互联网之间的界限将消除,这个融合之后的网络性质是一个大的互联网,三网融合之后的基本模式也是由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挑选内容,即三网融合之后作品在这三种网络上传播都应该拥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仅仅有作品的广播权已经不够了。这就要求电视台再进行著作权买卖的时候,不但要买作品的广播权还要买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以前购买的作品,如果在没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况下,电视台把仅仅有广播权的作品再次播出,则可能构成侵权。这种情况会导致电视台绝大多数以前购买的电视节目、电视剧、电影不能播放,电视台的损失将是巨大的。

另外,由于电视台播出的地域范围是国内,所以在购买作品的时候其约定的适用范围一般为国内。但是三网融合之后,作品传播的地域范围已经扩展到全球。如果没有其他地域的授权,在不能保证把有地域限制的作品控制在一定地域内的情况下,该作品将不能被播出,否则极易发生侵权。

二、互联网电视机制造商将会遇到的著作权问题。

传统情况下,硬件制造商很少会涉及播出作品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但是三网融合的情况下可能发生改变。现在有的电视机制造商已经推出了互联网电视,比如TCL、索尼等公司。2009年,TCL公司被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院,因为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TCL公司与特定网站合作,其生产的互联网电视内置程序链接特定网站,而该网站上可以搜索出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拥有著作权的作品。2010年10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法院认为TCL公司存在对内容的选择、挑选、安排行为,构成了共同侵权,判决TCL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该案件应该是互联网电视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典型案件,通过该案件生产互联网电视机的厂家应该意识到自己离著作权侵权越来越近。这个案件至少给我们如下启示:

1、互联网电视机生产商选择合作伙伴一定要谨慎,防止合作伙伴出现侵权问题而使自己承担侵权责任;

2、接入互联网的端口尽量不要绑定(如果技术允许),防止被认定为对节目内容进行了选择;

3、预先通过各种协议规避自己可能承担的责任。

三网融合之下,硬件提供商将会面临新的风险。对于此,很多硬件提供商还远远没有适应。(责任编辑: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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