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娘子军》开庭 中芭称梁信已收到极大精神满足
中国芭蕾舞团(简称中芭)因《红色娘子军》涉嫌侵权一案在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方《红色娘子军》电影文学作品的作者梁信和女儿梁丹妮、女婿冯远征并未出庭,双方律师展开交锋。梁信方面表示接受调解,但中芭则强调不接受调解,听从法院判决。中芭代理律师有关“梁先生未受到任何名誉和经济损失,反而是最大受益者,收到极大精神满足”的说法引发争议。冯远征对扬子晚报记者表示,将坐等具有说服力的结果。 扬子晚报记者张楠
交锋1 中芭《红色娘子军》是否改编自梁信?
原告:1960年,梁信创作完成了电影文学剧本《红色娘子军》,1961年由天马电影制片厂(现为上影集团)根据该剧本拍摄成的同名电影公映发行。1964年前后,中央芭蕾舞团将该电影剧本改编为同名芭蕾舞剧。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及施行后,中芭与梁信就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事宜进行接洽协商。1993年,梁信与中国芭蕾舞团时任团长李承祥就《红色娘子军》剧本使用达成10年许可协议,并一次性支付5000元稿酬。上面写着中芭的《红色娘子军》是根据梁信的电影作品改编而来。2003年6月,协议期满后,梁信要求与对方协商续约未达成一致。此前北京市版权局曾对双方争议做过调解,北京市版权局出具的调解书要求中芭停止使用《红色娘子军》演出。
被告:中芭表演的《红色娘子军》是在梁先生授权后改编的。梁先生作为原作者,对改编后的作品不享有改编后作品著作权。而早在1957年,市面上已有《红色娘子军》的报告文学,不能完全肯定芭蕾舞剧没有借鉴除梁信之外他人的劳动成果。
交锋2 适用哪个《著作权法》?
原告:1993年双方签订的合同就是著作权使用许可,因为当时法律没有著作权转让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5项,就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被告:1991年颁布的《著作权法》不适用本案,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表演和改变许可合同,说与梁信达成的是转让合同也不适用。本案应当适用2001年的《著作权法》,其中没有10年期限,而是原作者去世50年为限。
交锋3 5000元买断or使用10年?
原告:1993年,中芭时任团长李承祥致函梁信中表示,鉴于许可使用合同的法定期限为十年,可以以两种方式向梁信支付报酬:一为先行支付固定金额后以演出收入的固定比例按阶段支付报酬;二为就十年期限的许可使用一次性支付使用费,十年届满再续签合同,另议酬金。在该函基础上,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梁信享有电影剧本的著作权;中芭的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系根据电影剧本改编而成;梁信不再许可其他第三方以舞剧形式改编原著的权利,以确保中芭的独家使用权;中芭负有标注“根据梁信同名电影文学剧本改编”的署名义务;中芭一次性付给梁信5000元作为报酬。双方当初的约定是改编和许可改编,而不是一次性买断。
被告:原告在2004年9月15日给中芭领导写祝贺信,梁先生已经清楚自己的权利已经全部转让。李承祥在写给梁信的信里说,“在十年内一次付酬也是一个办法,即一次付给您3000元,十年期满再续合同,另议酬金。”为什么先商定的3000元变成5000元了呢?肯定有开具别的条约,这个条约很有可能取消了10年的年限。
交锋4 梁信是“最大受益者”?
原告:梁信被侵犯署名权和作品未经许可使用权,要求中芭进行赔偿55万。据演出的最低票价、上座率一半计算,收入至少500万元。
被告:《红色娘子军》作为红色样板戏,有随时被文化主管部门叫停的危险,著作权转让后这个风险由中芭来承担。作为高雅艺术,市场行情并不好,演出收入只能收回成本的四分之一,其他都是靠国家财政补贴和社会捐助。两年演出67场《红》剧就亏损了1700余万元。而梁先生未受到任何名誉和经济损失,反而是最大受益者,收到极大精神满足。其索赔也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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