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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被侵权该赔多少引关注

来源:法治周末报 作者:于伟力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9-08-19 10:39 
核心提示:莫言被侵权案显然超过了这一数额。据判决书显示,此案是从4个方面确定赔偿数额:第一,原告作为具有重要社会影响力的作家,其代言的市场价值毋庸置疑。在原告未曾进行商业代言的情况下,可以参考其他名人代言的市场价格;第二,被告在产品宣传中严重虚构了事实

原题:莫言被侵权案赔偿额创历史新高 名人被侵权该赔多少引关注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引起了广泛关注。

深圳玉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瓷科技”)由于侵犯作家莫言名誉权,被判赔偿莫言财产损失200万元和精神抚慰金10万元。这创下了侵犯名誉权赔偿额的最高记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莫言被侵权案显然超过了这一数额。据判决书显示,此案是从4个方面确定赔偿数额:第一,原告作为具有重要社会影响力的作家,其代言的市场价值毋庸置疑。在原告未曾进行商业代言的情况下,可以参考其他名人代言的市场价格;第二,被告在产品宣传中严重虚构了事实部分,存在明显恶意行为;第三,在被告制作的视频中,原告呈现的形象与原告良好声誉的形象相距甚远,被告编造的话缺少起码的公允性、判断力,给社会公众造成一种“代言无底线”的形象,对原告的社会形象造成较大损害;第四,涉案侵权方式有三种,视频、网页以及展示现场播放有侵权内容的视频、放置有侵权内容的宣传海报。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额”属于一般性的赔偿标准,显然不能填补原告的损失,对被告的侵权行为也无法起到惩戒作用,且本案的侵权范围也不仅限于信息网络侵权,故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可对上述标准予以调整。

赔偿金低成名人被侵权纠纷案中常态

名人被侵权到底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法治周末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多起名人被侵权纠纷案发现,司法实践中,这类侵权纠纷的赔偿额通常都不高。

2013年8月,因某媒体刊登文章《离异产生共鸣——潘粤明伊能静急重组家庭》,伊能静向法院起诉名誉侵权,索赔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该媒体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中的诽谤,判决其在杂志的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伊能静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2013年中旬,山东某网站因刊登“白百何偷东西顺600元奢侈品白百何偷东西有前科因偷窃被开除”的文章,后被网友转至某社交网站,白百何起诉了这两家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精神损失30万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并结合侵权的情节、后果等判决被告赔偿白百何经济损失10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2015年11月,由于在多个途径公开散布针对甄子丹的不实言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耿卫国构成名誉侵权,判决其支付甄子丹精神赔偿5万元。

2016年3月,因某微信公众号冒用王健林名义发表批评淘宝网及电商的文章,擅用其肖像并致其名誉受损,王健林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索赔1000余万元。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对原告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侵害,最终判决其赔偿王健林精神损害抚慰金、公证费7.5万元。(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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