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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远征代岳父状告中芭侵权案今日开庭 索赔55万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王晓飞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04-18 17:10 
核心提示:今年87岁的梁信表示,中芭1993年曾与其就《红色娘子军》剧本使用达成10年许可协议,并一次性支付5000元稿酬。2003年6月,协议期满后,梁信要求与对方协商续约未达成一致起诉中芭,要求对方未经许可不得演出该剧,公开致歉并赔偿损失。

“向前进,向前进,战士的责任重,妇女的冤仇深。”无论是电影还是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家喻户晓,吴琼花和洪常青的艺术形象深入人心。然而历经半个世纪,“《红色娘子军》之父”,已是耄耋之年的电影剧本作者梁信为争著作权,将中央芭蕾舞团(简称中芭)告上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5万元。

今天上午,该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

被告:本案适用法律 没10年期限

上午9时,西城法院门口聚集了十余位记者。

9点30分,庭审正式开始,梁信的女婿女儿冯远征、梁丹妮夫妇委托两位代理人出庭。被告中芭则由一位工作人员和律师出庭应诉。

今年87岁的梁信表示,中芭1993年曾与其就《红色娘子军》剧本使用达成10年许可协议,并一次性支付5000元稿酬。2003年6月,协议期满后,梁信要求与对方协商续约未达成一致起诉中芭,要求对方未经许可不得演出该剧,公开致歉并赔偿损失。

被告代理人认为,中芭并没有侵犯梁信剧本的表演和改编权,至于对方所说的著作权根本不存在。1991年颁布的《著作权法》不适用本案,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表演和改变许可合同,说与梁信达成的是转让合同也不适用。本案应当适用2001年的《著作权法》,其中没有10年期限,而是原作者去世50年为限。

被告反问,原告在2004年9月15日给中芭领导写祝贺信,“我们认为梁先生已经清楚自己的权利已经全部转让。双方都是文化人,非常清楚所签协议不是许可合同,更没有许可这两个字。”

对于被告的说法,梁信的代理人一字一顿地说,1993年双方签订的合同就是著作权使用许可,因为当时法律没有著作权转让意思的条文,对方不可能作出这样的合同表示, “双方合同中约定,依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5项,就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截至记者发稿,庭审还在继续。

记者庭前采访了冯远征和梁丹妮夫妇。谈及梁信,梁丹妮难掩悲伤,“老人在广州,身边离不开人,走路要靠拐棍。每次谈到作品,他总避讳《红色娘子军》 ,听人提到双手都会颤抖。”

对话当事人

约定使用10年 付5000元报酬

FW:老爷子知道今天开庭吗?

冯远征(以下简称冯):他让我们全权办理,我们没敢告诉他开庭的事。快九十的人了,怕他过于激动。

FW:这次开庭,你们准备了哪些证据?

冯:当年中芭李呈祥团长写给我岳父的亲笔信,其中有10年有效期的约定。当时约定一次性支付10年使用费5000元。合同里还注明,其宣传海报和说明书要注明“根据梁信同名电影改编”。其实他们有些海报和说明书也没注明。现在算算,他们演了2500场,合着一场才有2元钱版权费。那时我岳父不太懂法律,签协议时只是加了一句“如果文化部有新的规定,应该重新商议协议”。

FW:2003年就到期了,为什么现在才起诉?

冯:前后协商了4年,因为得不到尊重不得不打官司。

FW:为什么说得不到尊重?

冯:他们去拉斯韦加斯(赌城)商演,让我岳父很伤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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