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8)
第四十四条 规章文本的外文翻译工作由政策法规司组织。
规章公布后30日内,起草部门应当将外文译本送审稿送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报总局领导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规章以中文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本部门的立法工作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1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3号)同时废止。
文件解读 /art/2020/4/9/art_28928_1740151.html
索引号:091096019/2020-05389
发文机关: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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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政策文件
成文日期: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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