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2)
立法工作应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全过程,推动德法统一,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立法工作应当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体现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等管理原则。
第四条 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立法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总局党组;其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总局党组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请上级部门党委(党组)及时报告党中央。
第五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总局立法工作。
总局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政策法规司开展相关立法工作。
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政策法规司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立法工作安排和宣传文化领域立法规划,立足于为依法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推动制度创新,引领广播电视高质量创新性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紧紧围绕总局党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组织编制中长期立法规划,报总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政策法规司根据中长期立法规划,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结合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总局年度立法计划。
第七条 政策法规司在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时,应当向总局其他部门征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立项建议。
总局其他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能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分工,紧密结合总局党组年度重点工作,按照要求的形式和期限提出立项建议。立项建议涉及两个以上总局部门职责的,由所有关联部门共同报送。立项建议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的,提出立项建议的总局部门应当在事前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意见。
必要时,政策法规司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社会公开征集立项建议。
第八条 立法项目属于立法法第八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事项,应当制定为法律、行政法规。
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应当与国务院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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