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5)
第二十一条 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并形成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的必要性,包括管理现状、拟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二)立法依据;
(三)起草过程;
(四)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五)征求、协调意见情况,对重大原则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况和取舍理由;
(六)现行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是否需要修改或者废止;
(七)起草部门的初步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八)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起草说明应当附具有关材料,包括意见汇总、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 其他部门负责规章起草的,应当将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等材料送政策法规司审查。
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多个起草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二十三条 政策法规司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是否符合宪法的精神和原则;
(三)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要求,特别是是否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的情况;
(五)是否适应改革发展要求,有效解决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
(六)是否存在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情况;
(七)是否存在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八)是否正确处理各方面的意见,合理调整行政相对人和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九)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十)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司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一)立法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起草工作或者送审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起草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或者审查规章送审稿,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政策法规司应当将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等材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二十六条 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进行论证咨询。
规章送审稿在起草过程中应当进行而未进行听证的,政策法规司报总局领导批准后,依法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七条 对规章送审稿中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报总局领导协调、决定。
第二十八条 根据审查情况,政策法规司会同起草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及其说明,由政策法规司和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法律、行政法规和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起草的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由政策法规司主要负责人签署,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第四章 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应当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
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时,由政策法规司主要负责人作说明。(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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