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3)
在总局职权范围内的下列事项,应当制定规章:
(一)依法设定行政处罚的;
(二)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
(四)属于其他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命令的。
第九条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制定、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名称、起草部门、项目负责人;
(二)立法的必要性,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等立法依据以及拟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措施。如需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的,说明设定该项措施的必要性、法律依据及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起草部门完成时间和进度安排;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对立项建议进行评估论证,与有关部门充分沟通,提出予以立项或者不予立项的意见。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司编制完成总局年度立法计划后,应当将计划及其说明报总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年度立法计划包括以下两类立法项目:
(一)一档项目,指调研论证充分、立法条件成熟、立法草案已经报送政策法规司审查、可以在计划年度内提交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的项目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应当在计划年度内提交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的项目;
(二)二档项目,指尚需进一步调研论证或者意见分歧较大的项目。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立法项目的起草负责部门和工作时限。法律、行政法规和总局局长交办的规章由政策法规司组织起草。其他规章根据职责分工确定相应起草部门;不能确定起草部门的,由总局局长指定。
第十三条 对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计划执行;政策法规司应当及时跟踪了解计划实施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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