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9)
【典型意义】移动互联网和新技术的发展,带来了很多版权上的新问题,聚合、深度链接等更为隐蔽的盗版侵权模式开始层出不穷。事实上,对于“今日头条”等产品导致版权保护恶化的状况,是传统媒体遇到移动互联网时代所产生矛盾的集中爆发,“今日头条”侵权行为的定性也引起业界诸多分歧和争议。门户网站和内容提供方如何建立合作共赢的生态将是未来文化版权产业要思考的问题。
3.广东首例微信侵权案:公众号擅转他人作品被判侵权
2014年6月,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微信公众号知识产权侵权案: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诉称,中山暴风科技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擅自转载其原创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1元。这是广东首例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案。原告商房网公司在诉状中称,该公司通过其所有的“中山商房网”微信公众号,向微信用户推送生活资讯、热点新闻等信息。而被告暴风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原告注明不得转载的原创作品稍加修改后发布在“最潮中山”微信公众号上,且未注明作品出处。被告通过“最潮中山”微信公众号向微信用户推送各种生活资讯的同时,也向微信用户推送客户定制的广告,被告按照在线人数或粉丝数收取客户微信推广费进行营利。
【典型意义】随着微信平台的火爆,微信公众号侵权现象也越来越多,大量公众号未经授权即转载或抄袭他人原创作品,并依靠点击率赚钱。此外,个人或企业利用微信平台发布信息侵犯他人名誉权、商誉的侵权现象也时有发生。此案主审法官认为,个人或企业利用微信公共平台时亦要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中青文诉百度文库侵权案
2013年8月,北京中青文传媒公司以百度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百度网站的多个栏目擅自向用户提供《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现在,发现你的优势》、《考拉小巫的英语学习日记》3种书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诉讼。2014年3月,北京市一中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百度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向用户提供《考拉小巫的英语学习日记》一书,构成共同侵权,判定百度公司赔偿中青文公司40余万元。一审判决后,原告和被告均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10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定百度构成共同侵权,赔偿中青文公司40余万元。
【典型意义】如何兼顾互联网企业商业经营模式与著作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已经成为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在中青文诉百度一案中,法院通过敦促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就文档的阅读量/下载量设定“最低阀值触发审查机制”,进而旗帜鲜明地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当在提高著作权保护水平方面不断地进行创新,以满足包括权利人在内的社会公众对著作权保护的普遍需求和共同期待。
5.央视国际诉“土豆网”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舌尖上的中国》是中央电视台摄制的一部大型美食类纪录片,播出后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中央电视台此后将该节目的著作权授予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后央视国际发现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土豆网”上提供了《舌尖上的中国》的在线点播服务。央视国际认为,土豆网未经许可,在《舌尖上的中国》热播期内提供在线点播服务,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及为调查取证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万元。2014年1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类似电影摄制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据此判决全土豆公司赔偿央视国际经济损失24万元,合理费用8000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典型的互联网中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案例。涉案作品体现了较高程度的独创性,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作为专业视频分享网站的土豆网是影响力较大的专业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在涉案作品热播期就擅自传播涉案作品,且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较长,给权利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该案的判决不仅有利于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并促使各互联网视频提供者加强自律和行业管理,也顺应了依法加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对日益多发的互联网视频侵权案件有警示作用。
6.最贵网络文学侵权案终审宣判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起点中文网”的运营商。2010年1月18日,原告与文字作品《永生》的作者王钟(笔名:"梦入神机")签署了《白金作者作品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在协议生效之日起4年内,王钟创作的所有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电子形式的其他权利永久转让给原告。2010年7月,原告发现王钟在被告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纵横中文网(www.zongheng.com)上发表了《永生》作品,后经诉讼,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认原告享有《永生》作品的著作权。2014年10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起点中文网起诉纵横中文网侵权一案做出终审判决,由被告北京幻想纵横赔偿原告玄霆娱乐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此案例为目前国内法院对单部文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做出的最高额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判决后,单部作品300万元的高额赔偿引起了热议。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法院适用法定赔偿规则,赔偿数额一般不会高于50万元。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确定损害赔偿时,要采取优势证据标准认定损害赔偿事实,对于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如果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应当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该高额判决“第一案”表明了司法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打击非法网络转载乱象的决心和力度,该案的诉讼经验也为同类案件的办理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三、刑事案件
全国首例“深度链接”侵犯影视著作权案判决生效(责任编辑:方向)
- “扫一扫”关注融合网微信号
免责声明:我方仅为合法的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提供存储空间,融合网不对其发布的内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不保证内容满足您的要求,不保证融合网的服务不会中断。因网络状况、通讯线路、第三方网站或管理部门的要求等任何原因而导致您不能正常使用融合网,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发布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融合网目前各产品功能里的内容)仅表明其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的立场和观点,并不代表融合网的立场或观点。相关各方及作者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分享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更与本站立场无关。相关各方及作者在我方平台上发表、发布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其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交易等方面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根据相关协议内容,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已知悉自身作为内容的发布者,需自行对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负责,因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等所引发的一切纠纷均由该内容的发布者(即,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承担全部法律及连带责任。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相关栏目上所发布的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经相关版权方、权利方等提供初步证据,融合网有权先行予以删除,并保留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权利。参照相应司法机关的查处结果,融合网对于第三方企业用户所发布内容的处置具有最终决定权。
个人或单位如认为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上发布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存在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准备好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材料,及时与融合网取得联系,以便融合网及时协调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并迅速做出相应处理工作。
融合网联系方式:(一)、电话:(010)57722280;(二)、电子邮箱:2029555353@qq.com dwrh@dwrh.net
对免责声明的解释、修改及更新权均属于融合网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