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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3)

来源:国家版权局 作者:国家版权局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5-04-23 10:31 
核心提示:此外,随着各类版权联盟等行业组织的增多,2014年企业对网络版权的保护也开始从个体走向合作,通过交流互动、搭建平台推动版权立体保护,实现合作共赢。 (三)2014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存在的诸多挑战 数字技术特别

此外,随着各类版权联盟等行业组织的增多,2014年企业对网络版权的保护也开始从个体走向合作,通过交流互动、搭建平台推动版权立体保护,实现合作共赢。

(三)2014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存在的诸多挑战

数字技术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技术催生的商业应用日新月异,业务模式层出不穷,在带来无限发展空间和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导致权利细分趋势更加明显,利益关系更加复杂。网络版权保护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总体上网络版权保护水平还不高,还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

新技术、新商业模式带来的新型版权侵权行为难以认定,给版权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社会管理等工作带来了更加严峻的冲击和挑战。随着网络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的出现,诸如聚合类侵权的判定、利用P2P技术侵犯版权的入罪、云存储模式的定位、开放平台中客户端软件侵权责任认定、移动端转码侵权的认定,以及目前互联网企业、内容聚合企业非常关注的盒子类产品中涉及的聚合类盗链等如何认定都存在争议。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界定及由此引起的侵权责任认定问题,以及网络版权侵权损失赔偿问题成为困扰司法保护的难题。对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以及由此引起的侵权责任界定一直是困扰司法审判的难题,采用服务器标准还是用户标准都存在一定缺陷,即便司法解释明确了“法律标准”,也还是存在如何认定服务商“明知”或“应知”的过错;而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由于维权成本加大,判赔数额低和判赔标准不统一成为主要问题。

产业的快速发展与版权资源相对稀缺之间的矛盾,造成诸多细分产业领域陷于版权纷争之中。独家版权资源有利于开展全版权运营,近些年来对于独家版权资源的争夺从未停止过,在2014年显得尤为突出。各大厂商斥巨资抢占音乐、视频、文学等版权资源,独家版权成为市场洗牌的重要手段和竞争的致胜因素,由独家资源引发的版权维权、侵权风波不断。

网络版权行政监管与执法体制机制尚待完善,保护水平仍需加强。主要体现在网络版权执法力量薄弱,有些地方没有设立专门的执法队伍;涉嫌著作权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数量有所增加,但两法衔接仍然有待加强;对侵权盗版现象,部分执法机构还存在不履职、不负责、不作为、不担当的现象;版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该公开而未公开的仍然不少;跨地区的版权执法合作还不够紧密等。加强网络版权执法、打击网上违法违规行为,仍是我国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也是依法治理网络空间、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举措。

总的来看,网络新技术和新应用的快速更迭造成网络侵权盗版现象还比较严重,网络版权保护依然面临着严峻挑战,如何平衡技术发展潮流和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开展网络版权保护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依法规范网络版权秩序、净化网络空间,推动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还须在全社会达成共识。

二、2014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分述

(一)2014年中国网络版权的立法保护

2014年,我国深入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立法及司法解释工作,推进网络版权保护工作取得新的成绩。

1.《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4年6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改整合了权利体系,调整了授权机制和市场交易规则,完善了救济措施。送审稿为适应网络信息时代版权保护的新趋势,对著作权保护的权利客体、权利内容等方面进行了修改,调整了授权机制和市场交易规则,完善保护和救济措施,主要表现在:将“计算机软件”修改为“计算机程序”,以文字作品保护计算机文档;将广播权修改为播放权,适用于非交互式传播作品,以解决实践中网络的定时播放和直播等问题,将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于交互式传播作品;为适应数字网络环境下海量使用作品的需要,为解决特定情况下,著作权人查找无果但仍需使用作品的实际,增加相关规定,允许使用者在向有关机构申请并提存使用费后以数字化形式使用作品;增加网络服务提供商民事责任的规定;同时提高了法定赔偿数额、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适当增加了侵权人的举证责任。

2.《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出台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作品使用方式的日渐多样化,现有的国家规定的以出版方式使用文字作品的付酬标准已无法应对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的情况,社会各界希望对以上述方式使用文字作品的付酬标准作出相应规定。在此背景下,2014年9月23日,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公布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对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的标准和方式等问题进行了规范,该《办法》将使用文字作品付酬标准的适用范围从出版领域扩大到数字网络等领域。《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可以参照《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方式付酬。此次修订《规定》还较好地体现了“去行政化”的精神,《办法》所有的条款表述更加突出民事权利意思自治原则,使得网络版权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法》的框架内协调各方利益。

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当前,微博、微信等近几年迅猛发展的社交网络以及由此产生的自媒体,在传播范围、影响力等各个方面均有超出传统媒体之势。由微博、微信等自媒体转载而引发的侵权案件也受到社会关注。针对以社交网络为媒介的转载等二次传播,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次推出的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司法解释,标志着我国互联网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对规范网络行为、建立和谐健康的互联网秩序意义重大:首先针对网络环境中被侵权人难以确定被告这一现状,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可责令网络服务商提供个人信息以锁定侵权者;另外针对迅猛发展的新媒体,司法解释对其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认定及程度作出规定;此外,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增强保护个人信息,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情侵权的认定因素。加大对被侵权人司法保护力度,有利于遏制网络侵权行为的蔓延,进而实现网络环境规范有序。(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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