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文件
广办发网字〔2011〕181号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的通知
各持有互联网电视集成业务牌照机构、持有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牌照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电视服务秩序,保障国家文化安全,促进三网融合工作的顺利进行,总局制定了《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现印发给我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一、互联网电视集成业务管理要求
1.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由节目集成和播出系统、EPG管理系统、客户端管理系统、计费系统、DRM数字版权保护系统等主要功能系统完整组成,互联网电视集成机构对所建集成平台应当独家拥有资产控制权和运营权、管理权。
2.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只能选择连接广电总局批准的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机构设立的合法内容服务平台,在提供接入服务前,互联网电视集成机构应对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平台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检查。
3.持证的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机构,要求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为其内容平台向互联网电视终端播放节目提供路径和其他必要的技术支持时,互联网电视集成机构不得予以拒绝,并应当提供多种技术和商务合作模式供选择。
4.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不能与设立在公共互联网上的网站进行相互链接,不能将公共互联网上的内容直接提供给用户。
5.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为内容服务平台提供接入服务时,可以依据自身成本情况:制定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的收费标准。
6.目前阶段,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在功能上以支持视频点播和图文信息服务为主,暂不得开放广播电视节目直播类服务的技术接口。(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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