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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监管令出台逻辑:防止电视“被屏幕化”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张斯 责任编辑:韩杰 发表时间:2014-08-05 10:54 
核心提示:对于广电总局上述政策,有人解读为,背后有牌照方的利益诉求。事实上,只要监管一严,7家牌照方的议价能力肯定会提高,但我不认为这是广电总局的主要目的,其主要诉求还是在于“可管可控”的电视屏。

早在2011年,广电总局就发布了《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以下简称181号文),明确规定电视屏幕只能通过7个“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与外部的电信网、互联网发生连接关系。

而近40天以来,广电总局连发四道监管令,以进一步强化181号文精神。另据了解,今年年底前,292号文修订版或将面世。由此看来,在广电总局眼中,电视绝不仅仅只是一块屏幕。

为探寻广电总局相关监管令背后的出台逻辑及其对三网融合的影响,记者(以下简称NBD)专访了工信部前通信科技委委员侯自强、知名电信专家陈志刚。

防止电视“被屏幕化”

NBD:近期广电总局发布了一系列监管令,背后的逻辑是什么?

侯自强:广电总局认为,电视媒体影响力最大,互联网媒体影响力相对较弱,所以电脑可以被当成终端使用,但电视扮演的角色不仅仅是一块终端屏幕。对电视从严管理,这是监管政策的基本思想。

广电总局之所以发7张“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牌照,其逻辑根源就在于,通过控制内容,以防止电视“被屏幕化”。

按照181号文,以前是将手机、平板电脑与电视划分为一类管理,都要有牌照,都要从严管理,只能看网络电视台,别的不许看。但实际上,手机和平板电脑在技术上已经突破了广电总局的上述规定。

而在电视端,广电总局虽可以通过电视厂商禁止安装管理来执行181号文相关规定,但这一点在智慧家庭时代再次遇到挑战:用户在客厅里已实现多屏联动,用户可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将内容投射到电视上观看,这一做法间接突破了广电总局181文相关规定。

陈志刚:广电总局主要采取了四招以强化监管:一,互联网广电的盒子不能自由安装APP;二,规定了几种通道;三,广电系统自己做了一个操作系统TVOS,要求所有的正规厂商全部接入TVOS集中播出平台,不允许给电信互联网;四,集中发放7家互联网电视牌照,但鼓励向省级机构发内容牌照。这四招从内容、操作系统、管道和播放平台,都指向一个问题,即181号文明确禁止电视直接接入公众互联网,这是一个政策诉求。国家要保障文化信息安全,这也是广电总局采取这些技术和政策手段背后的最主要原因。

对于广电总局上述政策,有人解读为,背后有牌照方的利益诉求。事实上,只要监管一严,7家牌照方的议价能力肯定会提高,但我不认为这是广电总局的主要目的,其主要诉求还是在于“可管可控”的电视屏。

误把电信运营商当对手

NBD:早在2001年,政府相关文件中就明确了三网融合的概念,且在2010年明确推出了融合的时间表,但至今仍悬而未决,背后存在怎样的利益格局困境?

侯自强:目前来看,三网融合进展并不顺利。国务院开过多次会,但仅解决了一个IPTV问题。在三网融合文件里,“网络电视”只字未提。

整个三网融合只解决了一个IPTV,将IPTV开放了,但IPTV的矛盾是广电总局内部的矛盾,是电视台和有线电视台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跟电信无关。现在三网融合把有线电视给排除了,交易由电信和电视台之间来做,电视台把节目给电信运营商播,电信给钱,现在两者是很好的利益链关系。

目前,IPTV已经变成次要矛盾了,真正最大的冲击是网络电视,IPTV是可控的,而网路电视是更开放的。而且,我认为最重要的是,之前监管政策基本思路的前提已经不存在了。首先,之前的前提是电视媒体影响力最大,但现在电视媒体影响大,还是手机影响力大,答案显而易见。目前看,电视台节目的观众多半是老年人,这显然不是广电总局舆论导向的重点人群。

其次,当时监管政策还存在一个利益考量前提,即通过人为的政策设置,让电视台有一定的战略时间来壮大自己。但几年时间过去了,电视台仍未见发展壮大,且已失去战略时间,目前格局已定,因此这个前提也不再存在了。

陈志刚:互联网端和电信端,两者的技术或者经济条件比较好,而有线电视网在技术条件、政策环境等方面的进展一直不是很顺利,存在很多问题。

在三网融合中,整体看来,广电成了其中的短板。这背后存在很多原因,但最主要的原因可能有两个:首先,广电系缺少一个整体运营主体,导致自己内部的力量无法合力起来。广电系原来有中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但是没有全国统一的运营主体,如华数、百事通等类似大型公司,也没有机构统一把全国有线网络管理起来。直到今年,国网公司才挂牌成立。(责任编辑: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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