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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转载要收费:小网站成炮灰?

来源:融合网|DWRH.net 作者:师天浩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5-04-24 13:00 阅读:
核心提示:建立经许可使用的他人作品信息库,载明权利来源、授权方式、授权期限等相关信息。”这一条表明作品授权方式双方可以协调,这就给予免费转载的可能性的空间。而且《通知》第四条的条文,“单纯事实消息”是可以转载的,也就是说付费所限定的新闻范围是传统媒体

2015年4月22日,国家版权局的发布了一条《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一石激起千层浪,最担忧此事的是以网络新闻为主业的公司,尤其是许多不规范的小公司。理论上,这一条规则打破了中国网媒现有的生态模式:不经授权、免费转载的美好时代已经过去。但实际上,它对中国网媒的生态模式真有这么大的影响吗?它究竟规定了什么?会对中国网媒产业带来哪些影响?最终又会带来什么后果?

传统媒体反抗网络时代的困局最早出现美国。当然国外的版权保护非常完备,所以冲突并非发生在网媒和传统媒体之间,而是传统媒体与谷歌的较量。

2009年11月9日,新闻集团CEO鲁珀特·默多克宣布旗下包括《泰晤士报》、《华尔街日报》在内的几大报业将实行收费制,并禁止谷歌索引旗下的网站。但对新闻集团来说,这是一场失败的战争,没有流量对默多克的报业集团造成的经济损失太高了,最终在屏蔽谷歌不到三年的时间,报业集团主动低头放开了屏蔽。

同样的博弈在欧洲也发生过,包括法国、比利时、西班牙等在内的多国新闻媒体联手对谷歌施压,意图让谷歌为抓取新闻付费,但最终都不了了之。

我们该如何解读《通知》?

首先,并非所有转载都要付费。通知第一条规定“一、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条被认为是转载就要收费的根据。

但在第七条有如此描述“七、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版权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及本单位职工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信息库,载明作品权属信息,对许可他人使用的作品应载明授权方式、授权期限等相关信息。

建立经许可使用的他人作品信息库,载明权利来源、授权方式、授权期限等相关信息。”这一条表明作品授权方式双方可以协调,这就给予免费转载的可能性的空间。而且《通知》第四条的条文,“单纯事实消息”是可以转载的,也就是说付费所限定的新闻范围是传统媒体带有创作性质的内容,对于单纯的事实消息类是不限定的。

其次,传统媒体有了一定的话语权。《通知》中给予了传统媒体自由授权的权力,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传统媒体的话语权,因为传统媒体终于可以挺直腰杆说不。之前的网络上,传统媒体同样有权力禁止其他网媒的转载,只不过这一次有了《通知》的下发,这种话语权落实到了纸面上,得到了进一步强化。

最后,《通知》并未限制传统媒体间相互转载的权力。《通知》的第二条 “报刊单位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刊登的作品,适用《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可见这次的版权《通知》针对的是网媒,而不是传统媒体相互间的转载。

《通知》的出台会对中国网媒,或者说媒体生态产生哪些影响?

任何一个政策的推进都是有影响的,对网络转载磨刀霍霍的《通知》必定对中国网媒甚至可以说中国媒体生态产生影响。(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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