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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赠商品 消费要当心

来源:鲁中网 作者:秩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3-11 09:26 
核心提示:开发区消协分会接到消费者耿某投诉,称其于春节期间在开发区运河路某移动公司营业厅花518元购手机一部,赠话费270元,附赠自行车一辆。三周后,手机出现质量问题不能使用,自行车车胎也坏了,而且车胎与自行车是一体的不能修理。耿某将手机及自行车交给手机

开发区消协分会接到消费者耿某投诉,称其于春节期间在开发区运河路某移动公司营业厅花518元购手机一部,赠话费270元,附赠自行车一辆。三周后,手机出现质量问题不能使用,自行车车胎也坏了,而且车胎与自行车是一体的不能修理。耿某将手机及自行车交给手机店维修,半个月后没有给予答复,再后来手机店老板不再接耿某电话,消费者耿某请求消协帮助调解处理。

开发区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到手机店进行调查。经了解,证实消费者耿某反映情况属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对此,开发区消协认为:自行车是附赠商品,附赠的商品也是商品,既然是商品,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就应该符合有关规定,其生产商和销售商就应该对其生产和销售的商品负责任。

经过与销售商及生产厂家协商,由厂家更换一辆新自行车,手机由销售商负责一周内修好。消费者耿某表示满意。

开发区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赠品也是商品,因此,只要消费者按要求购物,商家就有义务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赠送商品,并保证商品的质量。获取货真价实的商品是消费者的权利,商家提供的赠品质量不合格,不仅是在欺骗消费者而且也是一种违约行为。所以,如果消费者获得的赠品质量出现问题,可以及时投诉,要求经营者给予“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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