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融合网首页 > 工信 > 电子商务 >

调换商家二维码到底犯了什么罪

来源:法治周末报 作者:储槐植 唐风玉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9-04-03 16:02 
核心提示:下述所举案例是近两年社会上频发的一种新型侵犯公民合法财产的案件。目前,司法实践中已有针对这类案件的判决,根据无讼案例网上最新检索情况看,近两年的7起相关案件判决中,法院均对被告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不过,目前学界和实务界仍对类似案件的定性存在

时下最受人们欢迎的支付方式可能就是利用二维码进行扫码支付,这一新型支付方式给人们日常交易带来很大便利和快捷的同时,也为不法分子创造了生财之道。

下述所举案例是近两年社会上频发的一种新型侵犯公民合法财产的案件。目前,司法实践中已有针对这类案件的判决,根据无讼案例网上最新检索情况看,近两年的7起相关案件判决中,法院均对被告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不过,目前学界和实务界仍对类似案件的定性存在极大争议,部分实务界办案人员及理论界学者依然对此类案件定性为盗窃罪的合理性存在质疑。

案例一:2017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邹某某先后到石狮市沃尔玛商场门口台湾脆皮玉米店、章鱼小丸子店、世茂摩天城商场可可柠檬奶茶店、石狮市湖东菜市场等地的多个店铺、摊位,乘无人注意之机,将上述店铺、摊位上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调换(覆盖)为自己的微信二维码,从而获取顾客通过微信扫描支付给上述商家的钱款,非法获取钱款人民币6983.03元。人民法院认定邹某某犯盗窃罪,在责令赔偿商家的经济损失外,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二:2017年10月13日,被告人钟某某1、钟某某2来到河北省香河县农贸批发市场兴达副食店内,以钟某某1买饮料为由转移店主黄某的注意,钟某某2利用自制的二维码将兴达副食店内墙上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覆盖上。随后,被告人钟某某1、钟某某2和钟某某3来到香河县赵姜拳粮油店内,故技重施,用自制的二维码将粮油店桌子上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覆盖。最终非法获取钱款共计人民币3074元。(香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钟某某1、钟某某2、钟某某3犯盗窃罪,香河县人民法院最终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几位被告人)

认为构成盗窃罪

案例一和案例二最终都以盗窃罪判决。

石狮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成立盗窃罪的原因是:第一,被告人邹某某采用秘密手段,实施了调换(覆盖)商家微信收款二维码的不法行为,从而获取顾客支付给商家的款项,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秘密调换二维码是邹某某获取商家财物的关键。第二,商家向顾客交付货物后,商家的财产权利已然处于确定、可控状态,顾客必须立即支付对等价款。微信收款二维码可看作是商家的收银箱,顾客扫描商家的二维码即是向商家的收银箱付款。被告人秘密调换(覆盖)二维码即是秘密用自己的收银箱换掉商家的收银箱,使得顾客交付的款项落入自己的收银箱,从而占为己有。第三,被告人并没有对商家或顾客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不能认定商家或顾客主观上受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认为构成诈骗罪及其质疑

与法院的最终认定不同,案例一中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原来是以诈骗罪提起公诉的。

学界多数学者也认为二维码案构成诈骗罪。(责任编辑:方向)

  • “扫一扫”关注融合网微信号

免责声明:我方仅为合法的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提供存储空间,融合网不对其发布的内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不保证内容满足您的要求,不保证融合网的服务不会中断。因网络状况、通讯线路、第三方网站或管理部门的要求等任何原因而导致您不能正常使用融合网,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发布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融合网目前各产品功能里的内容)仅表明其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的立场和观点,并不代表融合网的立场或观点。相关各方及作者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分享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更与本站立场无关。相关各方及作者在我方平台上发表、发布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其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交易等方面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根据相关协议内容,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已知悉自身作为内容的发布者,需自行对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负责,因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等所引发的一切纠纷均由该内容的发布者(即,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承担全部法律及连带责任。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相关栏目上所发布的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经相关版权方、权利方等提供初步证据,融合网有权先行予以删除,并保留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权利。参照相应司法机关的查处结果,融合网对于第三方企业用户所发布内容的处置具有最终决定权。

个人或单位如认为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上发布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存在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准备好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材料,及时与融合网取得联系,以便融合网及时协调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并迅速做出相应处理工作。

融合网联系方式:(一)、电话:(010)57722280;(二)、电子邮箱:2029555353@qq.com dwrh@dwrh.net

对免责声明的解释、修改及更新权均属于融合网所有。

热门关键字

关于我们 - 融合文化 - 媒体报道 - 在线咨询 - 网站地图 - TAG标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0-2020 融合网|DWRH.net 版权所有 联系邮箱:dwrh@dwrh.net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094号 京ICP备110145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