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换商家二维码到底犯了什么罪(3)
因此,基于刑事一体化思想,打破民法和刑法不同学科之间的壁垒,利用刑民互动的思维整体评价二维码案能得出较为妥当的结论,即被告人基于不法占有商家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主观目的,通过违法方式实施了调换(覆盖)二维码的行为,破坏了商家对财物或财产利益的占有关系,事实上建立起自己占有原本属于商家财产性利益的一种新的占有关系。
评价涉财产犯罪类案件时应处理好“两对”关系
一是民事违法与刑事违法之间的关系。
涉财产犯罪类的问题被公认为是刑法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定罪的疑难问题之一,原因是涉财产犯罪问题往往同时属于民法和刑法调整的情形,由此造成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的两种思维模式,一种是刑民互斥思维模式,例如,二维码案如果符合民法调整的范围,就排斥了刑法调整的可能性,反之亦然。另一种是刑民互动思维模式,例如,二维码案无论在民法还是刑法上,都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顾客系不知情的无辜者,商家是遭受财产损失的被害人,这就消解了部分学者认为此案在法益侵害和被害人认定中存在刑民理论上冲突和矛盾的悖论。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案件的处理要根据刑法特点对某一案件进行独立评价,不以民事违法与否为前提。
二是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正确对应的关系。法律关系是由立法者通过法律规范有意识、有目的构建起来的,特定的案件事实符合特定的法律关系。依据法律三段论定罪模式,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可能不是确定的,那么会因不同视角推理出不同结论。正如刑法学家张明楷所言“法律人的目光需要不断地往返于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之间,唯此才能实现刑法的正义性、安定性与合目的性”。
(作者系中国著名刑法学家、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特聘教授和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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