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直播销售等被列入电商经营者范畴
原题:电子商务法历时五年终落地 微商、直播销售等被列入电商经营者范畴
备受舆论关注的浙江乐清女孩搭乘滴滴顺风车遇害案案发之时,恰是电子商务法草案四审稿审议期间。对于滴滴这类电子商务平台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彼时还存在争议,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舆论对滴滴的谴责多过追责。
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电商平台承担何种责任、受到何种处罚,将有法可依。作为我国首部电商领域的综合法律,从一审稿充满质疑到顺利表决通过,一波三折,这过程中逐渐取得了最大的社会公约数,体现了立法的博弈与包容。”电子商务法立法专家组成员、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正式启动于2013年12月27日,由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牵头,将立法工作提上日程。此后近3年时间,电子商务立法紧锣密鼓地筹备着,电子商务法起草小组对电子商务立法所涉及的问题进行系统地调研、讨论。
直到2016年12月19日,电子商务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8年6月三审过后,又罕见地于8月27日进行第四次审议。经过三次公开征求意见、四次审议,历时五年,电子商务法直到近日终于落地。
电商经营者定义逐步清晰
林丽(化名)在微信朋友圈通过微商购买了“美容针”,结果注射后出现了面部肌肉僵化等副作用,要求退货并索要赔偿,但微商推脱几次之后,即失去联系。索赔无果,林某欲投诉该微商,却没有找到明确的投诉电话。
那么,网购消费者能否与实体店消费者享受相同的权利?消费者买到假货应该由商家承担还是应向电商平台追责?个人转让、微商算不算电子商务经营者?
回答网络消费者这一系列问题,先要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说起。
刚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共七章89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是在多次审议、修改中才逐步清晰的。
一审稿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而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除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以外,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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