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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暴力催收被套上“紧箍咒”(3)

来源:法治周末报 作者:罗聪冉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8-04-10 12:00 
核心提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互联网法律部主任李亚认为,《公约》的出台将从制度上约束暴力催收事件的发生,有助于净化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环境,对从业机构及具体催收人员的行为规范不能曲解为对老赖的纵容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互联网法律部主任李亚认为,《公约》的出台将从制度上约束暴力催收事件的发生,有助于净化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环境,对从业机构及具体催收人员的行为规范不能曲解为对“老赖”的纵容。

“‘综合资金成本’其实比照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催收过程中的利息、罚息不得超过36%,超出法律规定部分无效。而‘频繁致电’应以不打扰借款人正常生活,不得多次致电造成骚扰为限制。”李亚表示,催收企业在催收过程中面对较难界定的催收行为规范、可能会遇到操作难的问题,催收企业可以内部建立具体的催收行为制度规范,来规定催收行为的合理界限,以防范风险。

于百程也认为,《公约》是在相关法律和指导意见的框架下制定的,在整个催收流程中,债权人、债务人、相关当事人及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合法权益都需要保护,并无纵容“老赖”一说;此前,放款时宽松,通过高利率来覆盖高风险,在逾期后靠暴力催收让借款人还钱的业务模式,并不能持续。

“对平台来说,催收是否合法,也是合规的要求之一。催收属于贷后管理,对平台来说,在内部需要加强催收规范的制定执行和人员管理,对第三方合作机构要加强审核。同时,在贷前和贷中加强风控,提升有效性,降低逾期率,减轻催收压力。”于百程说。

此外,刘少军补充道,这里面还涉及到“掠夺性贷款”的效力问题,即明知借款者没有还款能力仍向其放贷,具有误导性或欺诈性的贷款行为;这种贷款目的本身就是有问题的,因此这种合同也应被认为是无效的;《公约》出台后,实际上是倒逼企业在风控源头严格把关。

不断完善信用信息体系

那么,对于恶意欠钱不还的“老赖”,《公约》也在尝试给出解决方案。

《公约》指出,从业机构应依法合规向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债务逾期、违约及催收相关信息,防范多头借贷、过度借贷。从业机构应主动配合各相关部门建立失信债务人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介绍,目前互金协会正不断完善行业信用体系,通过加强行业信息基础建设,使从业机构能够进一步了解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和还款能力,防止恶意逾期行为,对“老赖”和恶意骗贷者形成有力的约束。

“从源头方面看,从业机构不应将产品推荐或出售给不适合的人群,应设置借款准入条件,对用户进行风险评级管理;从逾期催收角度讲,互金行业以及催收行业可以建立健全自己的信用体系,并不断与国家金融机构信用信息系统接轨,防止‘老赖’四处钻空。”李亚谈道,此外,从业机构在不断完善内部的催收业务系统时,还可以尝试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协助业务开展,发展创新型文明催收。(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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