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闯入监管空白地带(3)
尽管ICO募集的对象不直接涉及法定货币,但在邓建鹏看来,在相关司法解释中,非法集资行为中的“资金”,既包括金钱,也包括其他财物。
“比特币等主流数字资产可以在海内外各数字资产交易平台自由买卖,具有明确的市场价格,可以给持有人带来真实的物质利益,故而其可以纳入刑法第九十二条第四款‘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中的‘其他财产’。”邓建鹏如是分析。
邓建鹏介绍,依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对“非法集资”的解释,非法集资只要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就有可能被判入刑。因此,他建议,发起人应事先主动向潜在投资者声明,ICO项目不承诺任何利润、以任何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这些数字代币仅对应产品未来的使用权。
邓建鹏表示,在融资完成后,如果项目发起人在使用募集的数字资产时不规范,这很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
邓建鹏还指出,如果ICO以股权作为标的,一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则属于非法发行股票,涉嫌违反我国证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
可能的“沙盒监管”
在ICO观察家肖磊看来,目前ICO市场的“大爷大妈们”缺乏区块链、ICO的风险认知,市场容易出现恶意集资诈骗的风险;ICO项目本身风险巨大,很多ICO项目还停留在PPT阶段,失败概率远大于成功概率,这就导致很多ICO成为一种接力游戏;ICO没有任何权威第三方介入、信息不对称,也容易出现风险隐患。
鉴于此,肖磊认为,应尽快对ICO实施监管,否则可能很快出现捐款跑路、投资者聚众维权的情况。至于监管方法,肖磊建议,可对适度提高投资门槛(至少50万元)、限制单个ICO的投资人数、加大平台责任等。
而ICO引发的问题,也已经引起了多国监管机构的关注。今年7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布了一份调查报告,将最大众筹项目“The DAO”发行的ICO代币定义为“证券”,认为其应该受到证券交易法案的规制。
业内人士指出,尽管美国SEC并未将所有ICO纳入监管,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监管态度体现的是一种从严约束的姿态。
在国内,尽管政府部门尚未就ICO是否属于证券发行进行定性,但是已给予了密切关注。在近日召开的一个有关区块链的恳谈会上,北京市金融局局长霍学文就指出,如果说传统金融风险是1.0,互联网金融风险是2.0,那么现在的区块链和ICO风险就是3.0。
霍学文表示,ICO要有几个基本原则,技术创新、本质还原、交易合规、益于社会;在ICO的监管上要特别关注几点:产品登记、信息披露、资产托管、项目真实、合格投资。(责任编辑:方向)
- “扫一扫”关注融合网微信号
免责声明:我方仅为合法的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提供存储空间,融合网不对其发布的内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不保证内容满足您的要求,不保证融合网的服务不会中断。因网络状况、通讯线路、第三方网站或管理部门的要求等任何原因而导致您不能正常使用融合网,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发布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融合网目前各产品功能里的内容)仅表明其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的立场和观点,并不代表融合网的立场或观点。相关各方及作者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分享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更与本站立场无关。相关各方及作者在我方平台上发表、发布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其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交易等方面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根据相关协议内容,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已知悉自身作为内容的发布者,需自行对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负责,因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等所引发的一切纠纷均由该内容的发布者(即,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承担全部法律及连带责任。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相关栏目上所发布的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经相关版权方、权利方等提供初步证据,融合网有权先行予以删除,并保留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权利。参照相应司法机关的查处结果,融合网对于第三方企业用户所发布内容的处置具有最终决定权。
个人或单位如认为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上发布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存在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准备好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材料,及时与融合网取得联系,以便融合网及时协调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并迅速做出相应处理工作。
融合网联系方式:(一)、电话:(010)57722280;(二)、电子邮箱:2029555353@qq.com dwrh@dwrh.net
对免责声明的解释、修改及更新权均属于融合网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