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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联合贷款立规矩:哪里有风险,哪里便有监管(3)

来源:薛洪言 作者:薛洪言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7-08-09 10:51 
核心提示:所以,风险就在那里。业务规模越做越大,助贷机构承担的潜在风险也越来越大,不引起监管关注才怪。 再说说监管套利嫌疑。金融业属于牌照监管行业,放贷是需要资质的,没有资质的助贷机构以助贷之名行放贷之实,有没

所以,风险就在那里。业务规模越做越大,助贷机构承担的潜在风险也越来越大,不引起监管关注才怪。 

再说说监管套利嫌疑。金融业属于牌照监管行业,放贷是需要资质的,没有资质的助贷机构以助贷之名行放贷之实,有没有问题呢?恐怕也是有的。先不说牌照管理本身是否合理,多数助贷机构没有牌照总是真的吧,既然是真的,就意味着在现有的监管框架下,存在一定的监管套利嫌疑。 

当然,也可以再列出其他的潜在问题,比如提供资金的放贷人某种程度上变成了资金中转商,不承担风险短期内是好的,但作为放贷机构,过度依赖不承担风险的业务,风控的核心竞争力从何谈起?机构的长期可持续独立发展又从何谈起?

作为路人甲,可以不必操这个闲心,但监管机构不得不操心。因为,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被监管机构出现风险便是监管机构的失职。

前景展望

鉴于《通知》真假未辩且内容不全,我们仍然跳开《通知》本身来谈助贷模式的发展前景。当前的监管环境下,只要有风险隐患,监管措施便会跟上,只是迟早的问题。

联合贷款的核心问题在于放贷资质,即不能通过联合贷款来绕开放贷的牌照监管,所以,联合贷款模式必然会引入放贷资质监管。

除联合贷款之外的其他助贷行为,其核心问题在于风险承担,信用风险承担归根结底是个杠杆率问题,承担信用风险的助贷机构不能无限制地加杠杆,所以,也必然要求建立更加合理且杠杆率可控的风险承担机制。

最后,考虑到监管的出发点是消除风险隐患,不带来额外风险的广义助贷行为,仍然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作者简介:薛洪言,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微信公号:洪言微语(ID:hongyanwei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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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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