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电商不应是法外之地(2)
“按照B2C和实体零售的平均负税率2%左右估算,1.8万亿纳税人中的30%存在着逃税现象,而这一部分的税收规模约为81亿元。”
是否对于电商征税,政策却显得较为犹疑。
2015年5月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中提出,要给电商企业降税减费。
时隔一天后,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文件提出:“各级税务部门今年内不得专门统一组织针对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全面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
“在这一文件的简单理解的导向下,完善电商征管环境的任务戛然而止。”谢波峰说。
此后,各地开始通过财税政策加大对电商企业的扶持,实行税收减免,甚至税收返还政策。“在原则上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既不利于电商企业的公平竞争,也不利于国家财政税收的长治久安”。
从销售货物的流转税来看,我国目前的增值税相关法律中均没有将电子商务列为免税之列。谢波峰介绍,目前的税收政策并无专门针对电商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法律规定情况来看,无论是《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的有关事宜》还是《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标准和优惠都是明确的,即网购每次限值为人民币1000元,超出规定限值的,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以电子订单的实际销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电商征税难在哪里
谢波峰介绍,目前,根据我国有关税收政策,对于C2C的小微企业,本来已经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即使加强规范,也并不会增加多少税收。
例如,按照北京市的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个体工商户的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以下,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而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含2万元)至5万元的,对于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事实上很多卖家的月经营额都在起征点以下,即使开征也并不会有多少税收收入。
目前,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关键时期。谢波峰提出,有研究者曾经提出的电商征管的“三不原则”,即网络零售产业规模占整个零售业5%以下时,政府不要管;网络零售的就业人数在500万人以下时,政府不要管;网络零售年收入在5万元以下的就业人员,政府也不要管。(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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