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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电商不应是法外之地

来源:法治周末报 作者:宋媛媛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7-06-02 08:21 
核心提示:2017年5月26日,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在京召开的“中国财税研究报告”第3期《改善电商征管环境 构建良性竞争的电子商务税制》发布会上,与会专家指出,电商征管不应有法外之地,凡是法律框架内应属登记注册的电商,就应该去登记注册,依法缴税。

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进程,电商的发展越来越迅猛。

然而,在电子商务发展的鼓励政策下,对电商税款起征标准制定较高,因此对于一些还未达到起征标准的电商来说,目前就是一块“法外之地”。甚至有的电商利用“合理避税”,分开几个网店实现规避,导致税收的大量流失。

对此,2017年5月26日,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在京召开的“中国财税研究报告”第3期《改善电商征管环境 构建良性竞争的电子商务税制》发布会上,与会专家指出,电商征管不应有法外之地,凡是法律框架内应属登记注册的电商,就应该去登记注册,依法缴税。

专家呼吁,需要加强税收征管,适应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变化,营造良好的电商征管环境,构建良性竞争的电子商务税制。

另外,随着电子商务的全球覆盖,“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特别是G20所启动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涉及到主权国家的税收利益,征管手段与国际税收协调应该与电子商务同步发展。

税收优惠并非免税

近年来,以电子商务经营模式运作带来的利好与便利已被大众熟知和认可,越来越多的消费和运营者涌入其中。

“我国的电子商务是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化的双重推动下出现的一种商贸方式。”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财税电子化研究所所长谭荣华在会上介绍,1997年,我国上网用户仅为62万户,20年之后的今天,我们的网民数达到了7.31亿,普及率达到53.2%。“20年前,以万为单位,20年后,以万万为单位。”

“1998年,当时一家很著名的网站8848第一次成功开展网上交易,到2015年12月底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4.13亿,全国网络零售交易额达到3.88万亿元。”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网络零售市场规模达53288亿元,同比增长39.1%。占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4.9%,较2015年的12.7%,增幅提高了2.2%。

随着如此巨大体量交易规模的出现,对电商该不该征税,如何征税,对于税务部门来说是一个新的挑战。

据《改善电商征管环境 构建良性竞争的电子商务税制》报告执笔人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谢波峰介绍,目前在以B2C和C2C形式开展的网上销售中,电商税负略低。尤其是,C2C模式税负过低,税收流失较为严重。

从公开数据看,C2C模式由于经营者众多,在600万到1千万家左右,经营额2015年占比约为48.1%,按照2015年网络购物3.8万亿计算,约为1.8万亿元。(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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