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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前电商立法调研启动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周程程 责任编辑:韩杰 发表时间:2014-11-06 09:54 
核心提示:由此可见,此次调研在计划时间之内,在指定时间内完成法律草案起草可期。据施禹之透露,近期全国人大财经委将请电子商务立法起草成员单位报送立法大纲和条文建议,国家邮政局也将积极参与。

文章原标题为《厘清与快递关系 “双11”前电商立法调研启动》

“双十一”将至,电商狂欢的背后却也暗藏隐忧,例如快递业在这几天将承受巨大压力。其中暴露出如货物迟迟不到、货品错误或者货物丢失等问题,也使得电商立法变得尤为重要。

记者获悉,10月底,全国人大财经委调研室副主任、全国人大电子商务法起草工作小组副组长施禹之与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人士共赴上海开展电子商务法立法调研。

记者注意到,此次调研专门听取了邮政管理部门、快递企业以及有关专家对电子商务与快递行业协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广泛了解立法需求。

施禹之表示,下一步在电子商务立法中要厘清电子商务与快递的关系,明确责、权、利,以便更好地发挥快递支撑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作用,促进协同发展。

快递企业运营受挑战

据此前《电子商务法》起草组划定的立法“时间表”,自2013年12月底起草组成立至2014年12月,进行专题调研和课题研究并完成研究报告,形成立法大纲;2015年1月~2016年6月开展并完成法律草案起草。

由此可见,此次调研在计划时间之内,在指定时间内完成法律草案起草可期。据施禹之透露,近期全国人大财经委将请电子商务立法起草成员单位报送立法大纲和条文建议,国家邮政局也将积极参与。

在此次的调研中,有关负责人除了召开座谈会听取邮政管理部门、快递企业以及有关专家对电子商务与快递行业协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外,还实地考察了上海申通杨浦分公司和中通快递企业总部。广泛了解立法需求,就影响和制约快递业支撑电子商务发展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在调研中,快递企业对于立法的需求也非常迫切。“快递是电子商务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商务交易离不开快递的支撑,应当在电子商务法中明确快递与电子商务的关系,通过立法引领和规范电子商务和快递业协同发展,更好地发挥快递支撑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作用。”有快递企业如上表示。

快递企业表示,每年的销售旺季大多集中在几天时间,对快递企业运营能力挑战巨大。

企业的担心不无道理,据国家邮政局预计,今年“双十一”期间全行业处理的邮件(快件)业务量将超5.1亿件,比去年同期增长47.7%;预计最高日处理量可能突破9000万件,比去年增长38.5%,是今年以来日常处理量 (3309万件/天)的2.72倍。

此外,在谈及有关消费者的快递服务选择权上,快递企业建议在电子商务法中明确电子商务主体选择快递服务和消费者选择快递服务之间的关系。

明确电商与快递的关系

施禹之表示,下一步在电子商务立法中要厘清电子商务与快递的关系,明确责、权、利,以便更好地发挥快递支撑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作用,促进协同发展。

中国社科院社会科学评价中心常务副主任荆林波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在厘清两者关系时,首先要注意的是,目前存在国内电商以及跨境电商两种形式。

荆林波表示,在跨境电商中,中国快递企业所占比重很小,存在国外快递垄断经营的问题。“此外,中国电子商务中快递企业的过度竞争、无序竞争,如何去规避。”

一位不愿具名的电商领域研究专家对记者表示,其在多年的调研中发现,过去快递企业竞争是通过低价倾销,现在则存在相互串通涨价的问题,这需要立法进行监督与要求。

在明确责任方面,荆林波表示,立法中首先考虑电商、快递业以及消费者间的关系。快递企业在承运过程中要对电商及消费者负责。例如电商投递产品丢失后,需要有明确法律规定丢失物品后需要电商及快递公司相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应该如何进行赔付。

在权利方面,荆林波表示,立法要使快递业的经营权得到保障,目前对于民营的快递公司有诸多不公平之处。例如许多写字楼只允许EMS进入,并且民营快递交通费用在运营成本中占大头。

“有了权、责之后,才有后面的利益。”荆林波说,电子商务法立法应该在价格法的基础上进行,保证快递行业内平均利润水平,允许从业人员分享红利。在电商与快递企业间商定价格快递水平时,要通过立法进行保护和说明,以保护双方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此外,邮政管理部门人士针对电子商务立法也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将电子商务定义为利用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和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二是建议电子商务法立法框架可包括总则、电子商务主体、电子商务服务、电子商务安全、用户权益保护、促进政策与措施及附则等内容。

(责任编辑: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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