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商的自然权利(2)
从电子商务的实践来看,网商行为具有突破传统财产权的现象。例如当网商免费使用电子商务平台时,实际就在分享网络财产,它不同于针对不具共同消费性物质的传统产权制度安排;又如,网商与网商之间,彼此分享信任关系,这是在分享社会资本,这有别于以契约方式(排斥信任关系)对于专有资本的制度安排。产生这种现象,与网络经济的内在特点有关。从学理上说,平台与应用的分离,导致初始固定成本与边际成本经营主体的分离,平台商承担前者,免费(或近于免费)提供给后者;应用商承担后者,在苹果移动商店的例子中,以七三分成连接于平台商。
与洛克式的绝对的财产权相比,互联网的产权具有相对性。网商拥有分享网络财产(如网商平台)的实际权利,同时具有共同维护信用等义务。同时,网商中的平台商的权利与店主的权利都不完全独立,是以网商生态系统为一个整体产权单位的。这引起治理中的一些实际问题。例如,政府如果行政断网,涉及的权利,就不光是平台商一方的权利,而且涉及店主及其它利益相关方的权利。这些都需要加以考虑。
自主的权利
自主的权利在此是指网商自主选择生产生活方式的权利。以往的权利,较多从生产世界的角度看待权利,以效用为权利的尺度,根据效用最大化评价权利的权重,导致对弱势人群权利和多样化价值的忽视。罗尔斯的正义论是对这种功利主义权利观的校正。而互联网的趋势,会在以人为本意义上,从生活世界的角度,把机会选择的权利突出出来,认为机会选择本身,与选择的结果同样重要,甚至更为重要。
从学理上说,阿玛蒂亚。森能力理论中说的能力集(capability set),就是这样一种隐含多元化价值的权利。按照森的主张,一个人的福利可从其生活质量来判断。生命中的活动可以看成一系列相互关联的“生活内容”(functioning),即“一个人处于什么样的状态和能够做什么”(beings and doings)的集合。
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存在一个现实问题。一些地方,以招商引资作为导向,而对农民、市民自发的电子商务行为,在资源分配的权利上加以歧视。事实上,百姓通过电子商务,在日常生活中自我解决了就业、收入问题,使社会关系更加和谐,提高了生活的幸福度,是用GDP买不来的。不宜简单从网商能够提供多少税收、多少增长这个单一尺度评价其权利。而应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将权利的焦点同时聚焦于已经实现了的生活内容(一个人事实上能够做到的),以及他所拥有的选择集合(他的实际机会)。
权利问题看似抽象,实际与经济秩序的内在质量有紧密关系。我们不能为了短期的、表面的井然有序,而牺牲长远的、深层的秩序。通过网商的自然权利,可以看到新秩序的萌芽正在生长,我们应该因势利导。
(责任编辑:admin)- “扫一扫”关注融合网微信号
免责声明:我方仅为合法的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提供存储空间,融合网不对其发布的内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不保证内容满足您的要求,不保证融合网的服务不会中断。因网络状况、通讯线路、第三方网站或管理部门的要求等任何原因而导致您不能正常使用融合网,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发布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融合网目前各产品功能里的内容)仅表明其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的立场和观点,并不代表融合网的立场或观点。相关各方及作者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分享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更与本站立场无关。相关各方及作者在我方平台上发表、发布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其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交易等方面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根据相关协议内容,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已知悉自身作为内容的发布者,需自行对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负责,因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等所引发的一切纠纷均由该内容的发布者(即,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承担全部法律及连带责任。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相关栏目上所发布的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经相关版权方、权利方等提供初步证据,融合网有权先行予以删除,并保留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权利。参照相应司法机关的查处结果,融合网对于第三方企业用户所发布内容的处置具有最终决定权。
个人或单位如认为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上发布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存在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准备好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材料,及时与融合网取得联系,以便融合网及时协调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并迅速做出相应处理工作。
融合网联系方式:(一)、电话:(010)57722280;(二)、电子邮箱:2029555353@qq.com dwrh@dwrh.net
对免责声明的解释、修改及更新权均属于融合网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