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振兴新能源产业 加快太阳能开发指导意见(2)
(二)建立科技试验和成果转化平台。依托本市太阳能光伏、光热两个技术创新产业联盟,整合有关科研机构和企业试验资源,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形成太阳能公共技术试验平台;经平台孵化产生的工程技术和设备,采用首购、首台(套)方式优先用于本市金色阳光工程中。
(三)全方位加强与中央单位的交流合作。建立本市与中央对口单位的定期交流制度,对接国家重大技术专项,争取国家级太阳能实验室、工程试验中心和示范项目落户北京;积极做好地方服务,协调解决太阳能发展中的相关问题。
(四)加强太阳能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太阳能科研和产业高端人才优先享受有关人才开发政策。鼓励太阳能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有针对性地培养太阳能科技人才。
五、打造高端基地,培育优势产业
抓住新一轮国际新能源产业技术变革等重大机遇,充分发挥首都科研实力雄厚、人才技术密集等综合优势,完善产业链,力争在关键工艺、重大装备、成套生产线设备上取得突破进展,增强本市新能源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一)打造高端产业基地。坚持高标准规划、高起点建设、高水平配套,加大对新能源和绿色能源产业基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增强产业发展基础优势;建立技术信息交流、融资等企业发展服务平台,积极吸引国内外太阳能领域优势企业落户园区,引导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入驻基地,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二)培育三大优势产业。充分发挥本市在太阳能光伏和光热利用领域的产业优势,做大高端生产装备制造产业,重点发展晶体硅铸锭炉、太阳能电池组件生产线等装备制造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做强太阳能工程系统集成产业,重点扶植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建设运营管理能力的专业化技术服务公司,实现与国际先进水平同步;做实标准创制产业,加快建立完善本市太阳能标准检测体系,巩固加强本市在太阳能产业中的主导地位。
(三)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将太阳能产业列为本市工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领域,为企业发展提供助力;“金色阳光”工程优先按招投标程序采购《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太阳能产品,市场应用带动产业发展;搭建产业联盟和行业协会等中介服务平台,创建良性市场环境。
六、构建四大支撑体系,营造良性发展机制
(一)加强政策支持体系建设。简化审批程序。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对于与建筑结合的太阳能利用项目,凡不涉及新增土地、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影响文物保护要求、不新增建筑面积和不改变建筑结构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办理规划、国土、环保和节能审查评估。
开辟多元融资渠道。根据本市太阳能开发利用特点,鼓励各类金融、担保机构加大对太阳能开发利用投入,鼓励风险投资公司以多种方式参与太阳能开发利用投融资,建立起多元化的投融资长效机制,推动本市太阳能健康快速发展。
建立运营管理机制。太阳能项目的业主单位负责太阳能设备的运行管护,保证项目运营稳定可靠;农村公共太阳能路灯和阳光浴室的运行维护费用,纳入区县各级财政部门预算。
(二)健全标准规范体系。抓紧编制并颁布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的技术标准和相关图集,尽快形成太阳能工程标准体系,为太阳能应用工程的建设奠定基础;编制本市光伏发电并网及上网的技术标准,研究分布式能源管理办法,推进本市智能电网建设。
鼓励高端产品应用。凡进入本市市场的太阳能产品要达到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并通过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支持生产企业开展ISO9000、ISO14000、ISO10012标准认证,通过认证的企业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研究建立包括太阳能在内的可再生能源统计指标体系,开展对全市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的监测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节能减排相关考核。
(三)完善规划保障体系。各相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别编制与建筑结合的太阳能利用实施方案、太阳能装备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农村太阳能利用实施方案等。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本市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建立健全本市新能源发展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对区县政府和企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促进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充实宣传培训体系。建立健全本市太阳能等新能源宣传推广的工作机制,通过举办太阳能技术论坛、开办“北京新能源网”、开展“绿色能源进社区”活动等多种方式,在全社会普及太阳能等新能源相关知识,培养绿色生活消费理念,提高绿色能源利用意识。
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执行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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