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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渐成内幕交易主体 专家建议立法扩监管范围(2)

来源:瞭望 作者:孔博 毛一竹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5-14 13:32 
核心提示:在李启红为一市之长的中山,其家族成员的身影更是活跃于政商两界。公开的资料显示,李启红的丈夫林永安身兼数职,是中山市西区今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今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中山市第五建筑工

在李启红为一市之长的中山,其家族成员的身影更是活跃于政商两界。公开的资料显示,李启红的丈夫林永安身兼数职,是中山市西区今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今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中山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还是中山市第九届人大代表、中山市高尔夫球协会常务副会长。李启红的弟弟李启明是中山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该公司的另外3名股东分别是林永安及其弟弟林永灿,以及与之有亲戚关系的林元明。

在涉嫌内幕交易案中,李启红从一开始的不表态,发展到后来的主动“指导”其亲属炒股。李启红说:“2007年6月下旬,我把弟媳林小雁找到家里,请她帮忙操作炒股。我在家里给了她20万元现金,告诉她剩下的钱找我丈夫拿。”

林小雁说,在实际操作中,她从林永安的存款账户转出236.5万元,从李启明的存款账户转出人民币350万元,并拿出自有资金,共筹集人民币677万元,之后林小雁借用其弟弟林伟成和同事刘赞雄的名义办理了证券交易开户手续,分别转入林伟成账户人民币400万元,“借给”刘赞雄人民币277万元,指使朋友关某负责买卖“公用科技”股票。

据林小雁在法庭上介绍,股票获得的非法收益中,有1000万元被李启明借用投入其生意,有790万元购买了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还有一部分继续投资股票。

内幕交易的监管真空

从记者追踪采访看,官员参与内幕交易案件频繁发生,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官员内幕交易的监管存在真空地带有很大关系。

在内幕信息监督的设计上,证券法主要侧重于对公司高管人员等的监管,未明确提出对相关官员的监管。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民安说:“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是针对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的内部高管,证券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等。”

实际上,“知情人”的范围却越过了法律的红线。“在推动当地公司上市的过程中,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也可能了解到内幕信息。”张民安说,现在地方领导和企业联系紧密,一些领导干部认为上市公司的数量象征着地方的“经济实力”,热衷推动公司上市,对公司信息十分清楚;一些企业为了成功上市、得到领导支持,往往会主动送信息帮领导赚钱“拉关系”。

同时,内幕交易犯罪监管和调查“门槛”高,证监部门鞭长莫及,纪检部门往往缺乏经验,也形成了“监管真空”。据业内人士介绍,不是每个地级市都有证券监管部门,有些上市公司地处偏远,证监部门难以监管,同时内幕交易是较为专业的经济犯罪,一些地方的纪检监察机关往往缺乏监管经验,加上职责不明确,使得某些腐败官员有机可乘。

尽管早在2001年中办就已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要求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准买卖股票,严禁利用职权采取不正当手段在股票、证券交易中谋利。2011年,中纪委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也规定禁止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但是,对于哪些官员属于掌握内幕信息人员、如何报备及监管等,尚缺乏具体规定。

对公职人员的监管缺失,也导致一些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对内幕交易是犯罪行为认识不清。李启红就曾在庭审中哭诉:“我对证券法完全不懂,纪委‘双规’时我还以为自己只是违规违纪,不知道要负刑事责任,知道后脑袋像要炸开一样,后来纪委给了我一本《证券法》。”

重在严防官员“伸手”

在4月初证监会召开的“内幕交易认定与处罚专题研讨会”上,将近年来内幕交易案件的特征概括为:案件绝对数量有较大增长,相对数量上也占据证监会执法工作的较大比例;案发环节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易发区、高发区;涉案主体上,除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高管、工作人员,还有证券公司等市场中介机构的人员,甚至涉及相当级别的党政干部,法人单位参与内幕交易的情况也存在。(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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