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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银证保三箭齐发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韩杰 发表时间:2014-07-21 13:15 
核心提示:尽管身为讨论主持人,上海市银监局局长廖岷也不禁对P2P监管的国际经验发表了看法:“美国市场P2P的定位是小额的,无论你的财力多雄厚,但只要通过P2P的方式去投资或融资,金额都是有限制的。”

银监会正在制定的P2P监管政策何时出台?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原则是什么?由上海新金融研究院主办的“2014•上海新金融年会暨互联网金融外滩峰会”19日在上海召开,而以上问题是数百位参会者最为关心的问题。

目前,银监会正在制定P2P的监管规则,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规则的制定,保监会也在抓紧起草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办法。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在互联网金融上的分工已经明晰。在分工的基础上,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也表示,要构建有效的合作监管体系,强化功能和行为监管,包括一行三会在内的部门要形成合力,促进资源共享,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和监管效率。

监管“与风险赛跑”

阎庆民认为,在充分肯定互联网提高便捷性的同时,不能忽视它的潜在风险。金融行业与互联网行业两者本身都是高风险行业,兼具双重要素的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要更为复杂,传统金融业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在互联网金融上都有体现。

具体而言,阎庆民着重强调了三类风险。首先,在货币市场出现波动时,投资者或许会大量赎回类似余额宝的“第三方支付加基金”类的产品,导致流动性风险;第二,由于网上“刷信用”、“改评价”的行为仍然存在,网络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会受到影响,互联网上仍然存在信息不对称,如P2P平台的卷款跑路事件时有发生,存在信用风险;第三,部分互联网机构用所谓的“预期高收益”来吸引消费者,推出高收益、实则也有风险的产品,但却不如实揭露风险,甚至误导消费者,极易引发声誉风险。

除此之外,阎庆民还强调了信息泄露风险和技术安全(IT系统)风险。在此基础上,他指出在行业高成长性的时期,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与风险赛跑”,对监管的技巧和规则的制定都是挑战,核心要义是完善四个体系:行业自律体系、IT和信用体系、合作监管体系、法律法规体系。

中投公司副总经理谢平于2012年最早提出“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听完阎庆民的演讲后,他追问道:“大家都在等着P2P的监管规则,能否透露一些给大家?”

阎庆民回应说:“正在研究,会尽快推出。我个人理解,P2P不能搞资金池,借贷双方要一一对应,要实名制。”

此前,银监会创新部主任王岩岫曾公开阐述过P2P的监管思路:定位于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不能汇集资金;在途资金和投资者的资金都要由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托管;不能自己为投资者担保、不承诺收益、不承担信用流动性风险、不得从事贷款受托投资。

会上,银监会研究局副局长张晓朴也对P2P的监管作出了补充。他认为,P2P机构自身不能有太重的资产负债表,但我国有一些P2P平台在用担保进行增信,在做自身的资产负债表。他认为,英国对P2P的监管规则值得中国借鉴,如保护信贷合约(即使平台倒闭)、用清晰易懂的语言向用户做100%的信息披露等。

尽管身为讨论主持人,上海市银监局局长廖岷也不禁对P2P监管的国际经验发表了看法:“美国市场P2P的定位是小额的,无论你的财力多雄厚,但只要通过P2P的方式去投资或融资,金额都是有限制的。”

宜信公司CEO唐宁对此观点表示认同。他对记者表示:“P2P的商业逻辑就是通过小额、分散的方式,缓解融资难问题。所以,即将出台的监管规则如果能有鼓励分散投资的条款,是对行业实践的固化。”借助债权转让和基于电子签名的点对点线上直接交易,宜信已成为全球交易规模最大的P2P公司。

股权众筹宜设投资者门槛

证监会副主席姜洋是上海新金融研究院的学术顾问。尽管此次未能参会,但股权众筹的监管规则依然是热议的话题。股权众筹的两端都有“小”的特征,投资金额小,融资主体规模小,是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又一有效途径。今年农历春节后,证监会开始密集调研股权众筹平台,舆论关注度也迅速蹿升。

6月12日下午,证监会主席肖钢曾赴原始会和天使汇两家股权众筹平台调研。原始会是网信金融旗下的股权众筹平台。网信金融还经营着“实物奖励类”众筹的众筹网和第一P2P,并正在申请个人征信牌照,目标是成为互联网金融综合服务提供商。(责任编辑: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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