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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理财产品收益飙至7% 银监会批评变相揽存(2)

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7-04 15:11 
核心提示:记者日前采访时了解到,银行对理财产品销售往往避重就轻,夸大收益、信息披露不健全等问题严重。某国有银行一款7天期理财产品起售金额为10万元,预期收益率为4.3%,当记者问及产品投资渠道及风险性时,该行理财经理

记者日前采访时了解到,银行对理财产品销售往往避重就轻,夸大收益、信息披露不健全等问题严重。某国有银行一款7天期理财产品起售金额为10万元,预期收益率为4.3%,当记者问及产品投资渠道及风险性时,该行理财经理表示,这款产品并非信托产品,“其实它的作用就像一个蓄水池,就是为了将客户的钱存在银行。这款产品已经做了好几年,没有出过什么问题。”该理财经理同时表示,他们拒绝向客户解释产品投资去向。记者在另外一家国有银行也发现,该行仅有理财产品的宣传列表,并无详细的产品说明。针对一款非固定收益产品,该行理财经理却以“因为过往理财产品基本都可实现预期收益”为由,宣传该产品无风险,可保证收益等言辞。

监管新规

禁止夸大理财产品收益

针对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乱象,日前,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向客户表述的收益率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应简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误导客户。

同时,从三个方面对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作出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制作专页风险揭示书,内容至少应包括风险提示语句、产品类型、产品风险评级及适合购买的客户评级等;二是必须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制作专页客户权益须知,内容至少应包括办理理财产品的业务流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商业银行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三是要求商业银行按规定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银监会有关人士指出,监管要求银行对投资信息不仅在销售环节应予以充分披露,如果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浮动较大,可能对投资者收益产生影响的,银行也应该持续披露实际投资资产的种类,以及具体的投资比例。如果客户不接受这种大比例的浮动,应该提前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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