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会微博有限制 奥运选手新媒体发布准则出炉
国际奥委会日前发布了2012年伦敦奥运会参赛选手媒体发布行为准则。
奥委会鼓励参赛者通过论坛发帖、博客或微博的形式分享自己的奥运体验,然而,一旦发现任何有违规定的发布内容,奥委会有权取消发布者资格,关闭网站,并以法律手段索取赔偿。
运动员不得利用Twitter、Facebook或私人博客从事商业或广告活动,也不允许通过网络分享自己录制的奥运会视频信息。
2010年温哥华冬奥会期间,美国高山滑雪选手茱莉亚·曼库索(Julia Mancuso)曾利用自己两夺奥运银牌的优异成绩在个人网站上谋利,后被奥委会叫停了此类在线商品销售行为。
颁布奥运期间媒体发布行为准则(有效期为7月16日至8月15日)的另一目的是为了保护奥运转播商与赞助商的相关权益。
“论坛发帖、博客或微博均须以第一人称和日记体格式发布,不得假借记者名义,”国际奥委会在准则中规定。“参赛者和其它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针对任何奥运庆典、比赛或其它活动发布任何视频或音频文件。”
国际奥委会还要求运动员避免评论竞争对手,揭露个人隐私或从事任何有违奥林匹克精神及宪章的行为。
帖子、微博和博客的内容均应“大方得体,不得包含任何低俗淫秽的文字或图片。”
“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前提下,我们鼓励大家积极分享自己的奥运体验,”国际奥委会表示。
此次,国际奥委会之所以颁布行为准则是源于上届冬奥会出现的违规行为产生了一定的恶劣影响。
“不同于温哥华冬奥会,将在伦敦奥运会期间实施的行为准则经过审慎编排,更能符合新形势下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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