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融合网首页 > 文 化 > 世遗 >

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2)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封美丽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6-10 10:19 
核心提示:(六)深入资料采掘整理,强化资料库建设。自2004年始,我市协同各区县共收集整理业务档案498个卷宗,文件1762件;有保存价值的照片计8098张;有保存价值的光盘CD、VCD、DVD261张;调查项目录音239.9小时,录像260.

(六)深入资料采掘整理,强化资料库建设。自2004年始,我市协同各区县共收集整理业务档案498个卷宗,文件1762件;有保存价值的照片计8098张;有保存价值的光盘CD、VCD、DVD261张;调查项目录音239.9小时,录像260.8小时;编印《2007年省级项目申报书资料汇编》计40万字;编印《2009年市级项目申报书资料汇编》计100万字。编印出版《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导图》,共向社会各界发放3000余张。编印出版《南京白局曲目选编》《南京白局曲调汇编》两书;正式出版发行《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集萃》,辑录文字10余万字、珍贵图片300余幅。向社会各界发放3000本。各区县亦相继分别编印、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性书籍10余册,计200余万字。

第九条 管理评估

第三章 规划框架

第十条 规划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2.明确职责、形成合力。

3.长远规划、分步实施。

4.点面结合、讲求实效。

5.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公益性。

第十一条 规划目标

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使南京具有历史、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的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发展。

1.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形成全社会重视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2.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3.制定科学的评审标准,建立、完善南京地区的四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4.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代表性传承人,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性传承人的传习活动。

5.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基地和文化生态保护区,采取多种形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立体保护。

6.依托南京文化遗产及院校科研资源,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机制。

7.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对部分可持续发展的项目进行生产性方式保护,培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生态旅游景区。

第十二条 基本对策

1.整体保护。

2.活态保护。

3.文化多样性原则。

4.保护与利用并重。

5.尊重传统价值观。

第十三条 规划重点

第四章 项目保护

第十四条 保护范围

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四个保护等级。

第一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级: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十五条 保护措施

1.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费的持续性投入。

2.配合组织制定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规划,配合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3.组织制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措施与方法,明确保护的对象和范围。

4.制定各类不同种类项目的保护规范和标准,遵循其自身的传承规律,使项目保护过程中能够有章可循。

5.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展示,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第五章 传承人保护

第十六条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完整掌握该项目内涵或者其涉及到的特殊技能;

2.具有该项目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

3.积极开展传承活动,精心培养后继人才;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传承义务;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应当按照程序另行认定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怠于履行传承义务的,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第十七条 保护措施

1. 制定《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申报,评定,命名及管理办法》,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完善“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三级传承人保护体系;定期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评估。

2.对本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传承人的资料进行梳理、分类,建立传承线路、传承谱系等前期档案。

3.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录像、图片和声音等进行记录,建立传承人声像资料数据库。

4.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举办传承人培训班,加强新一代传承人培养。

5.建立较为完善的传承人培育制度,对进行传承活动(带徒授艺)的给予奖励和扶持。

6.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出和演示等传承活动,在中小学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课程,普及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与保护意识。

第六章 传承基地

第十八条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具备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资格。具备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将优先考虑;

2.具备相对完整、明确的项目传承人、传承谱系及传承保护地(单位),并有较为完善的传承保护工作基础;

3.有具体而系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计划,包括学校培训或传统师徒传授的方式等,经常参加和举办各类比赛或表演、研讨会等活动,在市级以上具有一定影响;

4.有相对固定的传承、排练、演出、教学或加工制作(陈列)的场所;

5.有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基地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情况;

6.每年有固定的经费投入保障;

7.申报单位有多个项目符合条件,可联合申报。

第十九条 保护原则

1.基地性质多元化。

2.传承方式多元化。

3.传承投入多元化。

4.项目、人员多元化。

第二十条 实施办法

1.制定《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评选办法》。

2.制定《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管理办法》。

第七章 文化生态保护区

第二十一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是指具有特定的文化和自然生态环境的区域,并具有以下条件的文化空间。

第二十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的具体保护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实施办法

第八章 展览展示

第二十四条 综合性展示馆(责任编辑:admin)

  • “扫一扫”关注融合网微信号

免责声明:我方仅为合法的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提供存储空间,融合网不对其发布的内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不保证内容满足您的要求,不保证融合网的服务不会中断。因网络状况、通讯线路、第三方网站或管理部门的要求等任何原因而导致您不能正常使用融合网,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发布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融合网目前各产品功能里的内容)仅表明其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的立场和观点,并不代表融合网的立场或观点。相关各方及作者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分享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更与本站立场无关。相关各方及作者在我方平台上发表、发布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其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交易等方面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根据相关协议内容,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已知悉自身作为内容的发布者,需自行对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负责,因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等所引发的一切纠纷均由该内容的发布者(即,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承担全部法律及连带责任。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相关栏目上所发布的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经相关版权方、权利方等提供初步证据,融合网有权先行予以删除,并保留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权利。参照相应司法机关的查处结果,融合网对于第三方企业用户所发布内容的处置具有最终决定权。

个人或单位如认为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上发布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存在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准备好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材料,及时与融合网取得联系,以便融合网及时协调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并迅速做出相应处理工作。

融合网联系方式:(一)、电话:(010)57722280;(二)、电子邮箱:2029555353@qq.com dwrh@dwrh.net

对免责声明的解释、修改及更新权均属于融合网所有。

热门关键字

关于我们 - 融合文化 - 媒体报道 - 在线咨询 - 网站地图 - TAG标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0-2020 融合网|DWRH.net 版权所有 联系邮箱:dwrh@dwrh.net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094号 京ICP备110145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