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龙华原环卫局长受贿127万元获刑11年半
10月14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海口市龙华区环卫局原局长林亚福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林亚福因收受贿赂127万元,一审获刑11年半,所有赃款被没收。
具有大专文化的林亚福,原系海口市龙华区行政执法局主任科员,曾任海口市龙华区环境卫生局局长,海口市、龙华区两级人大代表。2010年3月27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8月,李某通过被告人林亚福帮忙进入海口市龙华区环卫局工作。2004年至2006年期间,李某又通过林亚福帮忙,安排李某、王某等3人进入龙华区环卫局工作。为表示感谢,李某分别于2007年、2008年的某天在海口市会展中心的福山咖啡馆一包厢内,送给林亚福3万元、5万元。
2003年至2007年间,陈某通过被告人林亚福帮忙,安排其及许某、陈某、陆某等24人进龙华区环卫局工作,为表示感谢,许某等人各交给陈某3000元至25000元不等。2008年的一天,陈某在海口市会展中心的福山咖啡厅一包厢内,送给林亚福15万元。
2005年,林亚福因祖坟需要搬迁,便让林某为其寻找搬迁地。林某通过陈某与龙泉镇卜史村委会联系,确定以每平方米2000元的价格购买50平方米的墓地,墓地款共计10万元。林亚福与其母亲、林某和卜史村代表在定安县的一家宾馆签订购地协议,林亚福自己付了6万元,剩下的4万元由林某、陈某与卜史村商定通过安排该村一些人员进环卫局工作,收取指标费后冲抵墓地款。
2007年,林亚福再次向该村购买50平方米和60平方米的墓地,墓地款分别是10万元和12万元,付款方式均是通过安排该村一些人员到环卫局工作,陈某收取指标费后交给村委会。林亚福通过此方式安排了卜史村的吴某等15人进龙华区环卫局工作,共收取指标费2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亚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2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林亚福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同时对127万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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