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梦敦煌》著作权纠纷案再审理
《大梦敦煌》著作权纠纷案再审理
小说《沙月恨》作者许维两次败诉后继续上诉,省高院已经受理
8月14日记者了解到,8月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应诉通知书”送抵兰州歌舞剧院,这意味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原告许维上诉的有关《大梦敦煌》著作权纠纷案,这起诉讼时间长达9年的著作权纠纷还将持续。
舞剧《大梦敦煌》被诉涉嫌侵犯小说《沙月恨》版权一案可谓旷日持久。2002年5月9日,作家许维向兰州中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认为舞剧《大梦敦煌》与自己1987年发表的小说《沙月恨》所反映的时代背景和地理环境相同、主要人物设置及相互关系相同、故事的脉络主干相同、故事情节基本相同,舞剧《大梦敦煌》抄袭、剽窃了小说《沙月恨》,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法院判令《大梦敦煌》编剧赵大鸣、苏孝林,兰州歌舞剧院三被告立即停止对其版权的侵害,舞剧《大梦敦煌》未经原告许可不得再演出,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和精神损失费10万元。
2005年5月8日,兰州中院曾以原告方证据不足为由,一审判决原告败诉。败诉后许维不服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同年11月7日,省高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发回重审。2006年12月9日、2007年4月17日,兰州中院组成合议庭,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11年6月22日做出民事判决,再次驳回原告许维的诉讼请求。法庭认为,从法律上讲,著作权保护的只是作品形式而不是思想。因此有可能许多作品反映同一种思想,甚至还会出现中心思想和表达形式相同或雷同的作品,在这些情形中,只要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即使作品雷同或相同,也不构成剽窃。《沙月恨》和舞剧《大梦敦煌》虽然都是以爱情悲剧为主线,但两者在表达方式上存在着巨大差异,因此原告许维主张舞剧《大梦敦煌》是被告剽窃其作品小说《沙月恨》改编演绎而成的讼诉请求证据不足,不能成立。舞剧《大梦敦煌》没有侵犯小说《沙月恨》的著作权,驳回原告许维的讼诉请求。
8月14日记者获悉,许维日前再次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这场旷日持久的著作权讼争恐难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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