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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庭再成地方“两会”讨论热点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01-21 13:16 
核心提示:事实上,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在环境保护纠纷案件数量较多的法院可以设立环保法庭,实行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审判,提高环境保护司法水平。

今年湖北省“两会”上,监测PM2.5和臭氧、解决重金属污染等着力加强生态治理和环境保护的内容被写入湖北省《政府工作报告》2012年重点工作计划。这些内容,让省政协委员蔡学恩看到了自己所提“设立专门环保法庭”意见实现的希望。

事实上,从2009年起,就有多位湖北省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提出单独设立环保法庭的意见与建议,但如今这一愿望在湖北仍然没能得以实现。

为此,《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关注单独设立环保法庭的代表委员。

受制于编制与专门人才缺乏

记者了解到,2009年,蔡学恩提交《呼建环保法庭审判污染案件》的提案;2010年,湖北省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曾提交集体提案《关于尽快在我省各级法院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或法庭)》,蔡学恩是主笔人之一;2011年,湖北省人大代表提出设立“环保法庭”的建议案;今年,蔡学恩再次提交《关于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的建议》。

蔡学恩说,自己之所以围绕设立环保法庭屡提建议,是因为当前环境案件的多发和维权的难度让人触目惊心,单独设立环保法庭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为什么湖北省到目前还没有设立单独的环保法庭?

蔡学恩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湖北省高院曾对他的提案给予回复,称环保法庭这一机构的设立,不是省高院一家能够决定的,涉及到增加编制数量等问题。

事实上,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在环境保护纠纷案件数量较多的法院可以设立环保法庭,实行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审判,提高环境保护司法水平。

在蔡学恩看来,湖北省高院所说编制算不上是单独设立环保法庭的障碍。目前,在云南省的多个法院都已设立了环保法庭。“他们同样存在编制上的问题,不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编制等方面适应了环保法庭设立的需要。”

湖北省高院有关负责人对此曾表示,目前正在研究单独设立环保法庭,不存在困难。

受案面过窄致“无案可审”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直辖市)自行设立了61家“环保法庭”。

“事实上,也不是所有环保法庭都运作的非常完美,有很多环保法庭面临着‘吃不饱’、‘无案可审’的情况。”蔡学恩并不回避当前中国环保法庭所面临的困境。

“现有立法,完全能够支持满足环保法庭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蔡学恩认为,之所以出现部分环保法庭“无案可审”的情况,根源在于人为缩小了环保案件的受案范围。

据了解,目前设立了环保法庭的中国法院存在三种受案模式:第一类是仅受理某一类环境案件,如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就只受理涉及环保问题的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第二类是有选择性地将资源类案件纳入环境案件,如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就将涉及环境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纳入受案范围;第三类是集中受理涉环境、资源、生态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代表是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清镇市环保法庭,集中受理环境污染类、生态破坏类、资源类案件。

蔡学恩认为,要破解“无案可审”的困境,目前需要改变按狭义“环保”概念人为缩小受案范围设定的做法。

环保司法需要“有法操作”

据了解,虽然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立法相对比较完善,但可操作性相对比较差,以致被业内人士戏称为“有法可依,但无法操作”。

蔡学恩认为,这是因为目前全国还没有一家合法的环境损害鉴定机构。

湖北省人大代表、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王树义同样认为,单独设立环保法庭只是环保司法专门化“万里长征第一步”,国际上关于环保法庭、环保法院的设立已经成为大趋势,也是解决日益增多的环保问题的有效途径。“像康菲石油污染污染案件中,说渔民受损,这个需要进行评估以确定该怎么赔、赔多少、赔给谁,但目前没有这样一个权威的合法评估机构。”

“事实上,康菲公司石油污染案中,渔民这种私人利益损失可能比较容易用金钱评估,对自然环境本身的损害要恢复原状,这个怎么评估?这就涉及到一系列的司法规则的建立与完善。”王树义认为,“破解中国环境司法的现实困境,需要尽快建立并完善相应的诉讼规则,甚至可以考虑制定专门的环境诉讼法来规范这一极具专业性和科学性的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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