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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法院可直接判决公开或更正政府信息(2)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袁定波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8-17 20:03 
核心提示:政府信息公开侵权要赔偿 司法解释的一大亮点是在预防性权利保护方面作出了有益尝试。政府信息公开有一个特点,就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一旦公开,就会造成不可逆转的权利侵害,事后再行救济显然缓不济

政府信息公开侵权要赔偿

司法解释的一大亮点是在预防性权利保护方面作出了有益尝试。政府信息公开有一个特点,就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一旦公开,就会造成不可逆转的权利侵害,事后再行救济显然“缓不济急”。

据了解,为了体现“无漏洞且有效的权利保护”,司法解释规定,被告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原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不存在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并可以责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根据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政府信息尚未公开的,应当判决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同时,司法解释还对暂时权利保护予以明确。司法解释规定,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停止公开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开该政府信息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公开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暂时停止公开。(记者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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