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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及工作者应对居民身份证登记信息保密

来源:新华网 作者:郑良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01-01 23:46 
核心提示: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居民身份证法》建立了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信息保护制度,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泄露公民信息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居民身份证法》建立了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信息保护制度,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泄露公民信息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说,新《居民身份证法》增加了相关条款,对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保护公民信息义务及违反该义务时的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
 
新《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泄露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曾凌说,新法的亮点之一是赋予了公民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障自身信息的权利,结合新《居民身份证法》和《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单位和工作人员泄露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权,公民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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