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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还原个税调整公告传谣经过 呼吁倾听真民声

来源:新京报 作者:冯尧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8-16 11:19 
核心提示:国税总局昨日上午紧急发布声明澄清,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公告)”系伪造,年终奖仍旧按照现行的计算方法与新税法衔接。

国税总局:有人伪造第47号公告

辟谣称未调整年终奖计税方法,将追究伪造者法律责任

本报讯 (记者冯尧)国税总局昨日上午紧急发布声明澄清,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公告)”系伪造,有人盗用国税总局名义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国税总局指出,从未发过该文件及解读稿。年终奖仍旧按照现行的计算方法与新税法衔接。

国税总局声明指出,该伪造公告及解读内容在媒体刊登后,严重误导了纳税人。据悉,该伪造公告文中标记发布日期为2011年7月31日,广州日报于本月13号发布题为《年终奖个税计税方式将修改 避免多发1元多缴2万》的文章。

由于该文内容提到时下备受关注的“年终奖税收”可通过两种方式计算,14日国内多家媒体均对此做出报道。而本报记者上周日就此询问多位专家学者,对方均称“听闻报道,但还没具体看到该公告”。

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昨日对记者表示,该局从未发过此文件及解读稿,最新公告便是该局网站中8月5日公布的“46号公告”(《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明确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如何适用税法修改前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问题及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为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缴纳税款,还公布了含有速算扣除数的税率表。

至于该伪造文件系何人所为以及如何流传出来,该负责人称,当前相关问题暂未查明,但必定要依法追究伪造公文者法律责任。

昨天下午,国税总局热线查询电话12366一直处于占线状态。

■ 调查

谁伪造了“47号公告”?

《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公告,下称“第47号公告”)经国内多家媒体报道、解读、转载、放大,但最终竟是一则假消息,造假来源何在?为何伪造国家公告,又为何会引起虚假新闻传播?

8月12日 两专业会计网站发布公告全文

记者经搜索发现,在网上首次发布“第47号公告”的,是一家专业会计网站———中国会计视野网。该网站在8月12日即发布了“第47号公告”全文,随后另一家专业会计网站“中华会计网校”也发布了同样内容。

8月13日 广州日报首报“47号公告”

纸媒中首家报道“第47号公告”的是《广州日报》,该报在8月13日即刊发了《9月起年终奖计税方法调整 避免奖金越多所得越少》,并对该公告进行了详尽解读。

国税总局官员谈年终奖计税

新华社在8月13日刊发了《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解答执行新个人所得税法问题》一文称,“新税法与原税法究竟如何衔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13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文中该负责人称,举例来看,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8月14日 新华社发稿谈及奖金纳税

当日,新华社发布了《国税总局明确企业派发红股计税方式》一文,刊发了国税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公告明确,纳税人一次取得各种名目奖金,可分摊到12个月中计税。一般应将全部奖金同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合并计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属奖金加当月工资、薪金,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全部奖金,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按上述方法计算无应纳税所得额的,免予征税。(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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