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博呈"传销"式扩张 取证难量刑轻难遏蔓延(2)
“打击网络赌博需要有力的证据。由于网络赌博发生在虚拟的网络空间,既带有传销方式的扩张性,又含有网络信息的技术性,因而在取证上难度较大。”朱建章认为,网络赌博是以传销式“金字塔”型向外扩张,自上而下延伸了5个层次,“塔尖”是境外赌博公司老板,第二层次是境内代理,分为“大股东”、“股东”,第三层次是总代理,第四层次是代理商,第五层次是会员,这5个层次既有各自分工,又相互联系和制约,一旦有风吹草动便会迅速下线,毁灭证据。赌博软件多由赌博公司专门组织博彩专家或软件人员开发,每个参与赌博的人员都有专用编号、账号和密码,不具有这些便无法登录,并且服务器都设在境外。因此,取证具有相当难度。
“量刑过轻也是网络赌博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朱建章认为,目前打击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后,在定罪量刑标准、电子证据收集与保全等方面虽然进行了明确,但在立法上具有明显的滞后性。
案意
海外的娱乐赌博公司已经将中国作为潜在的大市场,力图通过各种渠道渗入。与此同时,中国内地的一些人也意识到了网络赌博业所蕴藏的巨大利润,在全国范围内陆续出现了一些网络赌场。
遏制网络赌博要打防结合,而且防范比打击更加重要。警方在打击网络赌博的专项行动中,更应注重建立防止网络赌博蔓延的长效机制。比如,可以通过多部委联动,建立反洗钱的工作机制;通过对互联网搜索引擎及各个广告渠道的管理,减少对赌博网站的推广;通过电信企业,清理、截断及删除赌博网站的信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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