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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民诉法修改:完善程序,攻坚“执行难”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01-18 17:58 
核心提示:对此,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拟增加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立即执行”的规定,对于解决一些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有着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破解“执行难”,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执行程序作了修改和完善,通过强化执行措施、制裁逃避执行行为、加大对拒不执行的惩处力度,努力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这对于解决“老赖”问题、保证案件执结具有重大意义。

立即执行 不留时间差

让执行程序迅速进入实质层面

不久前,在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中,当事人王某被重复偿还借款,王某对此刻意隐瞒,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相关款项,但王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对此,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拟增加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立即执行”的规定,对于解决一些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有着重要意义。

“草案的规定对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给予确认,强化了法院判决的权威,让执行程序迅速进入实质层面,有利于执行目的的完成,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障做的一件实事。”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波说。

提高罚款 作用待观察

专家建议增加检察监督内容

为了加大对拒不执行的惩处力度,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对拒不执行行为的罚款额度。针对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等行为,建议将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从一万元以下提高到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从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进一步强化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对这一规定,一些基层法官表示,原来的规定因为罚款数额较小,已无法对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形成有力的威慑。罚款数额的增加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也是最高立法机关为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作出的有力回应。在实际适用时,要切实做到根据情节轻重程度决定采用的拘留期限和罚款额度。

但是,也有人提出异议: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具体数额、存在位置、存在状况等不明确,罚款就成了“无的之矢”,一味加大罚款额度,反而更不利于执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认为,仅仅提高罚款数额而不同时延长拘留期限,未必能够达到震慑“老赖”的效果。在无法找到“老赖”财产的情况下,开出巨额罚单会变成“空头支票”,而且罚款先行会进一步减损被执行人的偿债能力,导致罚款的失灵,法院实际上惩罚的是债权人。

围堵“老赖” 需要用硬招

严打通过虚假诉讼逃避执行的行为

不久前,在广东省深圳中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被执行人黄某试图采用虚假诉讼的方式转移被执行财产,最终被法院识破。

民诉法修正案草案通过之后,通过虚假诉讼逃避执行的行为有望减少。针对一些被执行人通过另启诉讼等方式逃避执行的情况,草案建议增加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对于现行法律的修订,具有两方面的积极意义。”齐树洁说,首先,法院对当事人企图逃避债务、侵占他人财产而采取的诉讼、调解等行为的处置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由此也维护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其次,当事人若实施诉讼欺诈行为,将面临法律的严惩,这将在很大程度上遏制诉讼欺诈、逃避执行情况的发生。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积极加强对执行实践经验的研究和总结,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文件。”齐树洁认为,目前,强制执行立法已有充分的准备和条件,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在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通过之后,尽快启动强制执行法的立法程序,尽早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强制执行法,为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和‘执行乱’提供制度保障。”

民诉法修改历程(链接)

民事诉讼法(试行)于1982年3月8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受立法背景所限,计划经济色彩浓厚。试行的民诉法在颁布实施的9年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了很大发展,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增多,对民诉法完善提出新的要求,另外,民法通则等一批重要民事实体法陆续出台,亟须从程序上有法律衔接。

2011年10月,民诉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第一时间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作为调整平等诉讼主体间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一部基本法律,民诉法一直承担着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保证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的两大职能,草案亮点很多,如将整个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细化、对民事检察监督、公益诉讼、抑制恶意诉讼等现象和问题进行了回应和创新,从提高司法效率、便民诉讼的角度,修改简易程序、增加小额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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