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融合网首页 > 文 化 > 旅游 >

河南省检察院:信访督查专员制度解难题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11-29 13:19 
核心提示:今年9月,袁某到商丘市检察院反映其女儿被刘某强奸,睢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刘某在行为实施中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决定不予起诉,袁某不服。商丘市检察院信访督查专员经过认真查阅卷宗。

如何破解涉检信访难题?去年以来,河南省检察院推行的信访督查专员制度给出了答案,截至目前,信访督查专员共协调督办涉检信访案件1198件,化解915件,大部分问题都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受理涉检信访数量呈下降趋势。

今年9月,袁某到商丘市检察院反映其女儿被刘某强奸,睢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刘某在行为实施中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决定不予起诉,袁某不服。商丘市检察院信访督查专员经过认真查阅卷宗,复核相关证据,认为睢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是正确的,于是信访督查专员对袁某耐心进行疏导教育,稳定其情绪。针对袁某的实际情况,信访督查专员又协调对其进行司法救助。后袁某书面表示不再上访。

商丘的实践是河南省检察机关推行信访督查专员制度的缩影。2010年2月,河南省检察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全省推行信访督查专员制度。各地形成了一系列的工作机制和方法。

——开展个案督查。把上级机关交办、领导批办的信访案件作为工作重点,及时跟进督办,做到了案案有结果、事事有回音。一些市级检察院和省辖检察分院信访督查专员分包信访案件,亲自阅卷、亲自接访、亲自研究息诉方案,促进了信访问题的解决。

——开展专项督查。通过全面检查、日常巡查、下访、巡访等方式,对基层检察院落实领导包案、风险评估、刑事被害人救助等制度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南阳市检察院通过信访督查,发现信访突出问题7个,提出督查建议5条,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肯定。

——参与案件评查。各地结合实际,建立了新方法督查、案件评查和责任查究联动机制,信访督查专员通过参与涉检信访案件评查,认真评查案件卷宗和回访当事人,及时发现检察干警执法过错和违法违纪行为,剖析共性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涉检信访的发生。

(责任编辑:admin)
    • “扫一扫”关注融合网微信号

    免责声明:我方仅为合法的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提供存储空间,融合网不对其发布的内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不保证内容满足您的要求,不保证融合网的服务不会中断。因网络状况、通讯线路、第三方网站或管理部门的要求等任何原因而导致您不能正常使用融合网,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发布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融合网目前各产品功能里的内容)仅表明其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的立场和观点,并不代表融合网的立场或观点。相关各方及作者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分享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更与本站立场无关。相关各方及作者在我方平台上发表、发布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其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交易等方面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根据相关协议内容,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已知悉自身作为内容的发布者,需自行对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负责,因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等所引发的一切纠纷均由该内容的发布者(即,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承担全部法律及连带责任。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相关栏目上所发布的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经相关版权方、权利方等提供初步证据,融合网有权先行予以删除,并保留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权利。参照相应司法机关的查处结果,融合网对于第三方企业用户所发布内容的处置具有最终决定权。

    个人或单位如认为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上发布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存在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准备好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材料,及时与融合网取得联系,以便融合网及时协调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并迅速做出相应处理工作。

    融合网联系方式:(一)、电话:(010)57722280;(二)、电子邮箱:2029555353@qq.com dwrh@dwrh.net

    对免责声明的解释、修改及更新权均属于融合网所有。

    相关新闻>>

      新闻关注排行榜

      热门推荐 最新推荐
      关于我们 - 融合文化 - 媒体报道 - 在线咨询 - 网站地图 - TAG标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0-2020 融合网|DWRH.net 版权所有 联系邮箱:dwrh@dwrh.net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094号 京ICP备110145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