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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肉搜索”看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来源:《新闻爱好者》 作者:张 明 李兴涛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7-30 22:39 
核心提示:现代信息社会,网络在带来高效、便捷和丰富的信息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诸多烦恼,“人肉搜索”侵犯公民隐私权就是其中的典型。本文将从近年来几起典型案例中,探讨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

现代信息社会,网络在带来高效、便捷和丰富的信息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诸多烦恼,“人肉搜索”侵犯公民隐私权就是其中的典型。本文将从近年来几起典型案例中,探讨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

“人肉搜索”典型案例回放

“人肉搜索第一案”:王某与姜某系夫妻关系。2007年12月姜某自杀身亡,生前她在自己的博客上披露自己的丈夫与别的女人有婚外恋。姜某的同学张某在某网站上发表纪念文章,文中透露姜某的自杀是因王某的婚外恋所致,张某还将该网站与其他著名网站进行了链接,许多网友发起对王某的“人肉搜索”,将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及其家庭成员的信息公布出来。王某要求相关网站删除这些信息,但没有得到支持。王某将张某及两个网站诉诸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为自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是以披露原告隐私的方式侵害原告名誉权,判决张某停止侵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铜须门事件:2006年4月12日深夜,网名为“锋刃透骨寒”的网友在网上发布了一个帖子,他以悲情丈夫的身份爆料说,其结婚6年的妻子,由于沉迷网络游戏,在一次网友聚会后与网名为铜须的男子发生了一夜情。帖子中还贴了一段其妻子与铜须的QQ聊天记录,并公布了铜须的QQ号。这个帖子一出现,顿时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对铜须的道德谴责成为网络舆论的主流。许多网友通过“人肉搜索”,使铜须的真实身份在网上曝光,对现实生活中的他产生了难以挽回的影响。

华南虎照事件:2007年10月,陕西省林业厅公开宣布,镇坪猎人周正龙在山上拍到华南虎,并公布了数十张照片。很快,这些照片遭到网友的质疑,网友们掀起对周正龙及相关官员的“人肉搜索”。随后,年画虎公布,但陕西官方仍坚持“华南虎照”为真,网友们经过8个多月坚持不懈的“打虎行动”,涉嫌造假的周正龙最终因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女子虐猫事件、周久耕事件、邓玉娇事件和躲猫猫事件等都是近年来发生的重大网络事件,这些事件无不涉及“人肉搜索”披露当事人的各类信息。

“人肉搜索”的价值定位

“人肉搜索”是利用人肉搜索引擎搜索信息的一种搜索方式。百度对“人肉搜索引擎”是这样定义的:“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与知识搜索的概念差不多,只是更强调搜索过程的互动而已。”它与传统的搜索方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后者属于纯粹的机器搜索,而“人肉搜索”则依靠网民的力量,强调人与人之间进行互动,旨在从“人”的身上寻找和搜集信息,因而被形象地称为“人肉”,以区别于机器搜索。“人肉搜索”通过在网络社区动员众多网民的力量,探求公众所关心的事情或人物的真相,并将其公之于众。与普通搜索相比,“人肉搜索”更注重动员广大网民自发参与其中以及在搜索过程中的互动,具有利用网络平台、以公众关心事件为目标、广大网民自发参与、收集到的信息公开和共享等特点。“人肉搜索”可以使大量私人信息被公布在网络上,使被搜索对象频繁受到电话、短信和邮件等骚扰,生活安宁遭受到极大干扰。

近些年来,“人肉搜索”侵犯个人隐私权问题已经引起法学界的普遍关注,学者们探讨对“人肉搜索”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的方案,甚至有人主张将“人肉搜索”入罪,动用刑罚的方法彻底解决问题。我们认为,“人肉搜索”只不过是一种信息搜索方式,其价值属性是中性的,本身并不具有违法或者违反道德的性质。我们绝不应该将“人肉搜索”本身视为违法或违反道德,合法使用可以造福于民,违法运用就会侵害他人。虽然“人肉搜索”有可能侵犯个人隐私,但大可不必动用刑罚这样严厉的方法,完全可以通过民法或行政法等手段解决。(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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