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贿赂公司助焰“软腐败”(2)
处罚难题
该公司的行为是否是商业贿赂呢?公平交易直属局内部讨论给此案定性时,意见发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贿赂的目的是“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这是案件构成的要件之一,商业贿赂的行为人主观上以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为目的。而武汉国杏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具体的产品购销,不存在争取交易机会,所以不构成商业贿赂。
第二种意见相反:该公司表面上看,虽然没有直接的产品购销,但是其邀请医生旅游等贿赂行为是以上海公司销售产品为最终目的,是将“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分成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完成——这恰恰就是该公司运作时最大的猫腻儿。
“武汉国杏的贿赂行为是为上海公司产品销售机会的增多、销售数量的加大服务,其贿赂产生的费用均由上海公司报销,应当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硚口工商分局公平交易直属局副局长万斌说。
在此案中,武汉国杏是一个行受贿的中介组织,它以介绍贿赂、组织贿赂服务的方式,整合行受贿双方的需求,为贿赂交易提供“公司化”运作方式,使商业贿赂、权力腐败行为日益呈现出专业化、规模化、隐蔽化的态势。
据此,硚口工商分局认为,这是上海公司为逃避商业贿赂的查处,转变手段利用他人为其进行商业贿赂。即便商业贿赂行为被发现,因进行贿赂的是独立的法人,单独承担责任,从而规避自己受到行政处罚。基于国杏公司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又是贿赂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所以应当对国杏公司予以处罚。
但如何处罚,工商局又遇到了难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万斌说,武汉国杏的旅游费用合计6.2万元,尚未达到我国有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的20万元,因此无法直接追究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最终,公平交易直属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武汉国杏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予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计算该公司的违法所得时,存在一定困难。”万斌说,“因为整个贿赂行为中违法所得的产生在上海相关公司,但无法分辨上海公司的利润中,哪些是行贿所得,哪些是正当利润。”
万斌认为,这没有一个具体的解释,也不可能有准确的衡量标准。故此,在现实执法中很难计算违法所得,所以也就无从去没收了。
纪检介入
但让万斌始料未及的是,案件经当地媒体报道后,该公司被冠以“专业贿赂公司”之名,全国舆论一片喊打之声。
此前,医疗公司的商业贿赂都是采取设立办事处的形式,如果被查处了承担责任的将是总公司。而此案中武汉国杏作为独立法人,“巧妙”地为上游企业实施“软腐败”规避了法律风险。
有评论认为,“贿赂公司”独立运营,成为越来越细的社会分工中的一个新行业,贿赂的“生产力”提高了,便会形成一个腐败的市场。贿赂中介既是医疗行业商业贿赂风行的结果,又会凭其“专业”的“生产力”,成为医疗腐败的强劲“推手”。
还有评论直接将矛头对准了工商部门,认为其监管不力,查处不严,“怎么能对行贿者一罚了之呢?受贿的医生们难道不该受到制裁吗?”
硚口工商分局也是一肚子委屈。“我们尽职尽责查处了该案,只是由于法律有明确规定,只能对该公司进行罚款处罚,这有何不妥呢?”李明新说。(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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