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融合网首页 > 文 化 > 旅游 >

专业贿赂公司助焰“软腐败”(2)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邓益辉 范涛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7-29 15:58 
核心提示:处罚难题 该公司的行为是否是商业贿赂呢?公平交易直属局内部讨论给此案定性时,意见发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贿赂的目的是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这是案件构成的要件之一,商业贿赂的行为人主观上以争取交易机会

处罚难题

该公司的行为是否是商业贿赂呢?公平交易直属局内部讨论给此案定性时,意见发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贿赂的目的是“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这是案件构成的要件之一,商业贿赂的行为人主观上以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为目的。而武汉国杏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具体的产品购销,不存在争取交易机会,所以不构成商业贿赂。

第二种意见相反:该公司表面上看,虽然没有直接的产品购销,但是其邀请医生旅游等贿赂行为是以上海公司销售产品为最终目的,是将“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分成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完成——这恰恰就是该公司运作时最大的猫腻儿。

“武汉国杏的贿赂行为是为上海公司产品销售机会的增多、销售数量的加大服务,其贿赂产生的费用均由上海公司报销,应当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硚口工商分局公平交易直属局副局长万斌说。

在此案中,武汉国杏是一个行受贿的中介组织,它以介绍贿赂、组织贿赂服务的方式,整合行受贿双方的需求,为贿赂交易提供“公司化”运作方式,使商业贿赂、权力腐败行为日益呈现出专业化、规模化、隐蔽化的态势。

据此,硚口工商分局认为,这是上海公司为逃避商业贿赂的查处,转变手段利用他人为其进行商业贿赂。即便商业贿赂行为被发现,因进行贿赂的是独立的法人,单独承担责任,从而规避自己受到行政处罚。基于国杏公司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又是贿赂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所以应当对国杏公司予以处罚。

但如何处罚,工商局又遇到了难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万斌说,武汉国杏的旅游费用合计6.2万元,尚未达到我国有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的20万元,因此无法直接追究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最终,公平交易直属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武汉国杏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予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计算该公司的违法所得时,存在一定困难。”万斌说,“因为整个贿赂行为中违法所得的产生在上海相关公司,但无法分辨上海公司的利润中,哪些是行贿所得,哪些是正当利润。”

万斌认为,这没有一个具体的解释,也不可能有准确的衡量标准。故此,在现实执法中很难计算违法所得,所以也就无从去没收了。

纪检介入

但让万斌始料未及的是,案件经当地媒体报道后,该公司被冠以“专业贿赂公司”之名,全国舆论一片喊打之声。

此前,医疗公司的商业贿赂都是采取设立办事处的形式,如果被查处了承担责任的将是总公司。而此案中武汉国杏作为独立法人,“巧妙”地为上游企业实施“软腐败”规避了法律风险。

有评论认为,“贿赂公司”独立运营,成为越来越细的社会分工中的一个新行业,贿赂的“生产力”提高了,便会形成一个腐败的市场。贿赂中介既是医疗行业商业贿赂风行的结果,又会凭其“专业”的“生产力”,成为医疗腐败的强劲“推手”。

还有评论直接将矛头对准了工商部门,认为其监管不力,查处不严,“怎么能对行贿者一罚了之呢?受贿的医生们难道不该受到制裁吗?”

硚口工商分局也是一肚子委屈。“我们尽职尽责查处了该案,只是由于法律有明确规定,只能对该公司进行罚款处罚,这有何不妥呢?”李明新说。(责任编辑:admin)

  • “扫一扫”关注融合网微信号

免责声明:我方仅为合法的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提供存储空间,融合网不对其发布的内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不保证内容满足您的要求,不保证融合网的服务不会中断。因网络状况、通讯线路、第三方网站或管理部门的要求等任何原因而导致您不能正常使用融合网,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发布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融合网目前各产品功能里的内容)仅表明其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的立场和观点,并不代表融合网的立场或观点。相关各方及作者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分享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更与本站立场无关。相关各方及作者在我方平台上发表、发布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其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交易等方面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根据相关协议内容,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已知悉自身作为内容的发布者,需自行对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负责,因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等所引发的一切纠纷均由该内容的发布者(即,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承担全部法律及连带责任。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相关栏目上所发布的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经相关版权方、权利方等提供初步证据,融合网有权先行予以删除,并保留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权利。参照相应司法机关的查处结果,融合网对于第三方企业用户所发布内容的处置具有最终决定权。

个人或单位如认为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上发布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存在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准备好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材料,及时与融合网取得联系,以便融合网及时协调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并迅速做出相应处理工作。

融合网联系方式:(一)、电话:(010)57722280;(二)、电子邮箱:2029555353@qq.com dwrh@dwrh.net

对免责声明的解释、修改及更新权均属于融合网所有。

相关新闻>>

    新闻关注排行榜

    热门推荐 最新推荐

    热门关键字

    关于我们 - 融合文化 - 媒体报道 - 在线咨询 - 网站地图 - TAG标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0-2020 融合网|DWRH.net 版权所有 联系邮箱:dwrh@dwrh.net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094号 京ICP备110145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