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记者稿酬计入工资缴纳个税是否合理合法(3)
其次,现行规定有可能挫伤报刊杂志社编辑、记者的创作积极性,立法和执法部门应当予以关注。“对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减征30%,表明国家一种态度,即通过税收手段鼓励各种创作活动。‘编辑记者没稿费’的现象会挫伤多少人创作的积极性,我们无法估算,但确实有可能会导致一种‘悠着写’的现象。尽管这种现象与报刊、杂志社的内部管理模式存在直接关系,但立法和执法机关应当在税收法定、税负公平的原则下尽可能回应这种现象。”
徐阳光博士呼吁,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中的问题不是细节上的修修补补所能解决的,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也不应再停留在税前扣除标准和税率高低的层面上,如此舍本逐末的立法有可能将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引入误区。未来的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必须在充分吸收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优点的基础上,将性质相同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等性质相同或类似的所得项目进行归并,实施分类综合所得税制,避免因收入性质界定不准而造成的征纳分歧,在本质上推动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进程。
李荣法律师认为,国税总局的上述批复,将专职记者的稿酬收入“一刀切”地并入其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做法太过简单化,对法律法规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解释过于宽泛,不够合理,应予以完善和改进。
他建议,对于专职记者因在本单位报刊上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应当区分所刊登作品是否因其本职工作产生或是否与其本职工作有关而适用不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对于专职记者因完成其本职工作而发表或与其本职工作有关而发表的文章取得的稿费,计入其本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专职记者发表的与其本职工作无关的文章取得的符合社会稿费标准的稿费,则应当作为“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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